Language

当出差遇到休息日,你加班了吗?

作者:陈巴特


朋友张先生今年年初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技术主管一职,因工作需要,常常受公司安排出差,而且通常在周末夜间乘坐夕发朝至的火车卧铺,出差时间也通常连续长达十天半月,期间必然经过双休日,有时甚至经过法定节假日。但是,公司从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其始终认为,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以及双休日仍出差在外,属于自己的时间却不能由自己支配,因此应视为加班。近日,张先生约我“喝茶”,我义务为其解答后,张先生释然,果断放弃了申请仲裁的计划。

张先生的疑虑,或许正是很多劳动者困扰的问题。

那么,当出差遇到休息日,究竟算不算加班呢?

一、加班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的工作。包括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工作。认定加班需要有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对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加班司空见惯,已然形成“加班文化”。适当的加班,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及劳动者收入的提高,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如果劳动者加班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则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休息日出差在途,算不算加班?

加班的本质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额外的工作,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

出差在路上的时间,主要是乘坐交通工具,如同正常上下班在路上的耗时,都是为下一步工作而进行准备的时间。期间劳动者如未实际进行工作任务的执行,也没有产生具体的工作成果,仅有时间的消逝,则并不满足加班的这一认定条件。

况且,出差在途期间,劳动者虽然不能自由支配时间,但仍可以照常休息,如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可以休息或从事个人活动,乘坐火车卧铺还可以“躺平”休息

因此,出差在途,一般而言,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当然,凡事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对待。

比如,我们经常在火车、高铁或者飞机上遇到,个别所谓的职场精英一落座便掏出笔记本电脑,然后噼里啪啦,或写个方案,或画个设计图,甚至搞个视频会议。这种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确实进行了实际工作且有必要性合理性,通常也可以认定这个在途时间中的工作为加班。

这里强调必要性和合理性,简单的比较便一目了然。比如在出差的路上,用人单位突然来电,要求劳动者短时间内写一份新的方案,或者对原有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这个在途期间的工作,显然是必要的合理的,工作时间计入加班时间也毫无疑问。

但是,如果这个方案明明早已通过了用人单位的审批,使用现有方案足以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无需再修改,但劳动者偏偏想把方案搞得更加完美,从而在途中进行修改,则显然是缺乏必要性的。再比如,如果这个方案,在劳动者出差出发之前就应当完成,但劳动者偏偏拖到交通工具上完成,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这种在途期间所谓的工作,缺乏必要性、合理性的,也难以被认定为加班。

休息日出差在途,与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出差在途,是同样的道理。

朋友张先生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其不能自由支配,但 其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且张先生乘坐夜间火车卧铺,按照常理其可以休息,故其综合实际情况考虑,其出差在途时间不太可能认定为加班时间,打消仲裁申请的想法是明智之举。

三、出差期间适逢休息日,是否算加班?

连续较长时间出差在外,必然要经过休息日。这个休息日是否算作加班时间,同样根据加班的本质和实际情况来认定。

若劳动者在该休息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没有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与平时唯一的区别只不过是没有在家里休息,而是在出差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应用人单位要求跑业务或做其他工作,经过加班审批程序并得到批准,同时付诸行动,即算加班,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

总而言之,劳动者在休息日在外地出差是否算加班,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认定:如果仅仅是休息,不能算加班;如果是工作,应算加班,但此时劳动者本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差的特别之处。

出差途中,或者出差期间,适逢法定节假日,是否算加班呢?

根据我国法定节假日等休假相关规定,虽然也把法定节假日定义为休息时间的一种,但与一般休息日的规定有一定区别: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如此,法定节假日除了休息以外,还有更重要的功能,就是开展纪念、庆祝活动。因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导致劳动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工作,但丧失了庆祝节日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一定的加班费。

那么作为和正常法定节假日进行区分的话,应当支付1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有权获得100%的日工资,那么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就可以获得300%的日工资。而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虽然没有上班,但是因出差在外原因无法享受庆祝的权利,用人单位则应当考虑为劳动者支付100%至300%的工资。这时劳动者如果只享受了休息的权利却没有享受纪念和庆祝的权利,可以折中计算加班费。

五、即便不算做加班,也需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

出差必然会对劳动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出差在途虽未工作、可以休息,但在途的时间,劳动者根本无法自由控制。

出差在途休息的质量,比起在家里休息,也大打折扣。比如乘坐高铁或飞机,坐着可以算作休息,但坐着休息能和“躺平”休息一样吗?

出差在外的休息日,或许正是劳动者的重要日子,比如结婚纪念日、父母生日等等。如果不是出差在外,劳动者就可以和亲人一同庆祝,享受这一年一度的幸福时刻。因为出差在外,劳动者则丧失了这个机会。

时间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机会成本,出差在途或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劳动者机会丧失,精神消耗,如果不能换取适当的报酬,对出差的劳动者也很不公平。久而久之,劳动者也会丧失一定的工作积极性,对用人单位发展也不利。

因此,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的休息时间或休息日出差在途,或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出差在外,虽难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按照加班处理、给与劳动者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也要从长远考虑,平衡自己与劳动者的利益,以加班费之外的形式,变相给与劳动者适当报酬为宜。

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劳动者在出差返回后,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劳动者增加休息时间;劳动者报销差旅费用时,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适当的差旅津贴。差旅津贴的计算标准,应综合考虑出差对劳动者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可以参照律师计时收费规则:在途时间和休息日时间减半计算,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给与劳动者出差津贴。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8
    2024 - 11 - 29
    作者:金涟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品牌出海”纳入工作任务,提出要“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而为了给“品牌出海”保驾护航,企业应当重视其海外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尽可能排除侵权风险,令其品牌获得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不同,对企业品牌(即商标)的保护方式也有不同。本文将对美国地区商标保护及注册申请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一、商标保护对象 在美国可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可以是任何文字、短语、符号、图形或前述的组合,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由于美国各个州之间对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申请人如仅在任一州申请注册商标,则无法跨州获得保护。因此我们所述的美国商标注册,通常上是指联邦商标注册,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商标,则将在整个美国领土范围内获得商标权利。  二、重视商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强调商标所有者只有商业使用其商标才有权获得联邦保护,在申请时以及整个商标生命周期中,企业都需要定期展示商标的使用情况。 若想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应在美国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如尚未使用的,应当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注册申请。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例如当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并以此为基础在美国申请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议将商标延伸注册至美国。 然而,通过马德里协议延伸至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面临着较高的官方审查风险,可能需要补充提供使用证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国籍、住所地/营业场所所在地,以及: 1、 类别及指定商品或服务描述;2、 商标名称或标识,如存在特殊...
  • 点击次数: 1000010
    2024 - 11 - 22
    作者:张嘉畅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4 - 11 - 15
    作者:陈巴特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根据该通知,2025年春节期间放假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曾经除夕不放假,多年来一直是国人吐槽的重心。对国人来说,除夕的重要性不亚于大年初一。炮竹一声除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至今,除夕可以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天。这一天,家人欢聚一堂,互送祝福,祭祖先,贴春联,包饺子,吃年饭,一起辞旧迎新。对于远方的游子,在外打拼一年,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满足回家过年的渴望。虽然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除夕的重要性,每年也安排除夕放假,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休年休假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但毕竟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包括除夕,回家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如今,国家正式将除夕确定为法定节假日,可谓“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然鹅,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美好的春节假期的。地球在转,社会依然要运转,各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企业会比平时更加繁忙,赶工期的企业也可能加班加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春节假期全在上班,企业怎么计算加班工资?一、什么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劳动者在这些日子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点击次数: 1000015
    2024 - 11 - 08
    作者:常春【摘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不仅限于实施具体制造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生产资源、协调生产环节并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主体。近年来,随着生产链分工日益细化,最高法在多个案例中将具备协调、指挥等作用的主体纳入”制造者”范畴,逐步形成了扩展的制造者认定标准。本文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分析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专利法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其中指出专利权人某家庭制品公司发现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杯子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通过购买防伪标签获得商标授权,委托永康某工贸公司生产杯子,并完成销售。此外,广州某贸易公司和浙江某工贸公司负责审核产品图样、提供授权和防伪标签。专利权人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及浙江某工贸公司共同侵权,要求赔偿。在一审中,法院仅认定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制造者,但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通过防伪标签控制和审核图样和产品样品等行为对制造环节起到了控制作用,将三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制造者”身份;2)如何认定多主体构成共同侵权;3)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标准。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不仅指实际的制造行为实施者,也包括间接控制和主导制造过程的主体。以下典型案例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最高法在制造者认定中的标准:1.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公司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中,多方被告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环节,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制造者。最高法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制造行为,但...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4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