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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管理又出新规,促进维权与执行

作者:刘文娟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3101日起施行。同时,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除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外,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大幅度提高了对在先权益的保护以及优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笔者具体总结如下:

 

第一, 扩大了企业名称登记审核范围,有利于快速、高效解决争议;

 

新《办法》之前,各县级以上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对拟登记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时,一般仅针对本辖区内登记的在先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在其他辖区内的企业名称一般不在其审查范围内,这就导致了不同辖区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

 

新《办法》的实施扩大了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不同辖区企业名称的冲突。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各地方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纠纷,权利人可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企业名称争议问题。对于经判定侵权的企业名称需要变更名称的,不需要权利人另行申请,可以得到更高效地执行。

 

第二, 协调了企业名称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接

 

新《办法》之前,对于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一般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已实际从事了商业活动。对于仅登记但未投入使用的企业名称,权利人往往束手无策。

 

新《办法》是直接针对企业名称的规定,不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已投入使用并造成实际的混淆后果。权利人认为他人企业名称侵犯了其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诉讼或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新《办法》弥补了之前企业名称争议解决上的不足,很好地将企业登记管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结合,有利于各部门法之前的协调与执行。

 

第三, 有利于已投入使用的外国企业名称的保护

 

在中国投入实际使用的外国企业名称按照《巴黎公约》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予以获得保护。新《办法》对他人在先权益的保护中,应当包含了对外国企业名称的保护。新《办法》实施后,外国权利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针对侵权企业名称提起行政投诉,减少了维权成本。

 

第四,明确以使用为目的的登记,打击恶意囤积行为

 

新《办法》中强调了企业名称登记应当以使用为目的的善意登记,不得囤积企业名称。我们可以期待更为具体的针对企业名称登记不使用囤积行为的规定。

 

新《办法》的规定促进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将更有利于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维护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可以期待新《办法》施行后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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