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本文作者:常春


1.  概述

近日,美国威斯康辛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中国家具制造商敏华控股(Man Wah Holdings Ltd., Inc.)侵犯了美国座椅配件制造商Raffel Systems, LLC(以下称“拉斐尔公司”)的包括多个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并因此判赔一亿美元[1]

本案中,原告拉斐尔公司主张了五项美国实用专利(等同于中国的发明专利)以及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等同于中国的外观设计),这五项专利分别请求保护1)用于座椅装置的带灯杯架;2)用于座椅装置的杯架装置;3)用于座椅装置的杯架装置;4)具有包括杯架装置的座椅装置的客车;以及5)包括杯托架装置的椅子。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涉及的杯架的外形涉及以及开关的外形设计。

从专利的角度,仅拥有30位工程师的拉斐尔公司[2]依据一件基本专利申请按需构建不同权利范围的专利组合以对不同类型的潜在侵权人以及潜在侵权人的不同行为进行最大程度的维权的做法值得借鉴。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2.  拉斐尔公司的专利组合

首先,一件基础专利申请也能衍生出一个专利组合。经查阅不难发现,这五项美国实用专利其实都源自同一个基础专利申请,即拉斐尔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提交的第11410547号美国实用申请,五项专利的提交时间和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

这五项专利分别指向不同的保护客体,即1)292’号专利,带灯的杯架,2)505’号和882’号专利,均指向杯架,3)968’号专利,指向具有带杯架的座椅的客车,以及4)603’号专利,指向带杯架的座椅。五个专利权利范围关系大致如下图1所示:

专利号

保护客体

类型

实际提交日

代表性附图

US7766293

座椅装置的带灯杯架

首次申请

2006/4/25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US8714505

座椅装置的杯架

继续申请

2014/1/10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US8973882

座椅装置的杯架

继续申请

2014/4/28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US10051968

具有座椅的客车

继续申请

2018/1/11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US10299603

包括杯架装置的座椅

继续申请

2018/7/10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表1 五项专利详情及代表图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图1 拉斐尔公司五项专利保护范围关系示意图

3.  专利组合的构建过程:

从专利申请递交以及申请获得授权的时间看,这件基础申请首先获得了关于带灯的杯架的技术方案的292’号专利保护。显然,拉斐尔公司此时并没有满足于仅仅是得到对带灯的杯架的保护结果,它注意到杯架的结构本身并不需要附加发光体的结构仍有望获得专利权,因此,拉斐尔公司在此后提交了涉及杯架结构本身的继续申请,并分别获得505’和882’两项专利。

在本案中,被告一直从原告处采购杯架生产座椅。在此过程中,原告注意到如果仅对杯架进行保护,则对于包括被告在内的使用杯架加工座椅的厂商而言,使用侵权杯架加工座椅的行为可能仅会被法院认为构成使用专利的侵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拉斐尔公司后续又提交了两件继续申请分别请求保护椅子和客车,并分别获得了968’和603号’两项专利,从而将被保护的客体从杯架延伸到了座椅和客车,这就覆盖了被告生产产品的类型,覆盖了被告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图3 拉斐尔公司五项专利申请递交时间图

从拉斐尔公司的以上申请策略看出,其专利申请策略为带灯杯架产品以及其周边产品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专利组合,通过上述对五项专利形成的过程不难看出,专利组合的构建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可以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逐步发现自身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并通过恰当利用专利制度中的继续申请制度而逐步完成的。这样在主张专利侵权时,就可以综合利用几项专利权针对被告的不同被控侵权行为打出组合拳,增加诉讼中认定侵权的概率并提高赔偿金的数额。

当然,应该看到,拉斐尔公司构建这样的专利组合也并非一帆风顺,本案在美国的同族专利申请存在一定数量的未授权,也就说拉斐尔公司的一些保护范围的尝试没有成功,其成功构建本案中的专利组合的付出精力和金钱和要比看上去的大得多。

4.  如何在中国构建这样的专利组合

是否可以在中国的专利法律框架下构建类似的专利组合呢?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善加利用分案申请制度,而且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要对专利产品的结构进行充分的拆分和组合,形成分层次的描述。

4.1 中国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中国专利体系中的分案申请制度是一种允许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以下称“母案”)的基础上,提交具有不同权利要求范围的其他专利申请(以下称“子案”)的制度。该制度对子案的最晚提交时间以及提交的内容有限制。例如子案最晚应该在母案完成授权手续或驳回生效前提出,子案的内容不能超出母案的内容等。分案申请制度允许如果申请人对母案的被批准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满意,则可以提交其他保护范围的分案申请。这意味着如果母案一直在申请中,则可以无限制地提出子案作为分案申请,甚至于基于子案再提出分案申请(以下称“孙案”)以期获得对不同客体的不同技术方案的保护,如下图4所示。这种方式允许专利权人在维权时一方面更具灵活性,另一方面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赔偿。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价值一亿美金的启示

图4 母案在审中则可随意提出                图5 母案授权后则仅能依据分案通知书提出

现实中很多申请人有时更关注专利的授权速度,期望母案可能在很多时间内即获得授权。如果母案授权发证较早,则后续的子案、孙案的提出的灵活性则大大下降。这在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不能随意的提出分案申请,仅可在子案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专利审查员发出的分案通知书在通知书给出的期限内提出孙案的分案申请,如上图5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能够提出多个分案申请或者多层级的分案申请需要有多层次的保护客体的专利申请文件做前提。下面将具体说明。

4.2 在原申请的范围内限定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可以要求与原申请不同的保护范围,但这个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原申请的范围。为了满足这样的条件,申请文件中需要记载了或者可以从申请文件中毫无疑义的推导出。例如,上面拉斐尔公司的五项专利构成的专利组合中保护的带灯的杯架和两种不同方案的不带灯的杯架,在中国的分案体系中,这需申请文件中有这些技术方案的明确记载或暗示。例如,在一些实施例中,需要记载带灯的杯架、而在另一些实施例中,需要记载不带灯的杯架,这往往需要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有明确的递进描述层次,如果是有肉眼可识别结构的技术方案,例如机械、电子、材料类技术方案,则为每种类型的技术方案配以附图并加以描述则更容易体现这种层次。

如果没能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体现保护客体的层次,则在提出分案申请时可能会被认为缺乏相应的层次支持。

5.  来自专利律师的建议

1)    不同的专利保护客体指向不同的侵权行为实施者以及不同的侵权行为,为了使得授权的专利更加具有可执行性,申请人可以考虑利用中国的分案申请制度构建基于一件基础专利申请的专利组合。

2)    寻找有经验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形成有保护层次的专利申请文件,为后续的专利组合的构建提供灵活性。

 



[1] https://mp.weixin.qq.com/s/Jjg9jRS4hO0TtsVsJL7erw

[2] https://www.jsonline.com/story/news/2022/06/17/germantown-firm-wins-big-jury-trial-against-chinese-manufacturer/7653713001/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10
    2024 - 11 - 29
    作者:金涟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品牌出海”纳入工作任务,提出要“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而为了给“品牌出海”保驾护航,企业应当重视其海外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尽可能排除侵权风险,令其品牌获得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不同,对企业品牌(即商标)的保护方式也有不同。本文将对美国地区商标保护及注册申请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一、商标保护对象 在美国可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可以是任何文字、短语、符号、图形或前述的组合,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由于美国各个州之间对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申请人如仅在任一州申请注册商标,则无法跨州获得保护。因此我们所述的美国商标注册,通常上是指联邦商标注册,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商标,则将在整个美国领土范围内获得商标权利。  二、重视商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强调商标所有者只有商业使用其商标才有权获得联邦保护,在申请时以及整个商标生命周期中,企业都需要定期展示商标的使用情况。 若想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应在美国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如尚未使用的,应当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注册申请。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例如当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并以此为基础在美国申请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议将商标延伸注册至美国。 然而,通过马德里协议延伸至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面临着较高的官方审查风险,可能需要补充提供使用证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国籍、住所地/营业场所所在地,以及: 1、 类别及指定商品或服务描述;2、 商标名称或标识,如存在特殊...
  • 点击次数: 1000012
    2024 - 11 - 22
    作者:张嘉畅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
  • 点击次数: 1000005
    2024 - 11 - 15
    作者:陈巴特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根据该通知,2025年春节期间放假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曾经除夕不放假,多年来一直是国人吐槽的重心。对国人来说,除夕的重要性不亚于大年初一。炮竹一声除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至今,除夕可以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天。这一天,家人欢聚一堂,互送祝福,祭祖先,贴春联,包饺子,吃年饭,一起辞旧迎新。对于远方的游子,在外打拼一年,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满足回家过年的渴望。虽然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除夕的重要性,每年也安排除夕放假,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休年休假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但毕竟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包括除夕,回家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如今,国家正式将除夕确定为法定节假日,可谓“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然鹅,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美好的春节假期的。地球在转,社会依然要运转,各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企业会比平时更加繁忙,赶工期的企业也可能加班加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春节假期全在上班,企业怎么计算加班工资?一、什么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劳动者在这些日子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点击次数: 1000015
    2024 - 11 - 08
    作者:常春【摘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不仅限于实施具体制造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生产资源、协调生产环节并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主体。近年来,随着生产链分工日益细化,最高法在多个案例中将具备协调、指挥等作用的主体纳入”制造者”范畴,逐步形成了扩展的制造者认定标准。本文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分析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专利法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其中指出专利权人某家庭制品公司发现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杯子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通过购买防伪标签获得商标授权,委托永康某工贸公司生产杯子,并完成销售。此外,广州某贸易公司和浙江某工贸公司负责审核产品图样、提供授权和防伪标签。专利权人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及浙江某工贸公司共同侵权,要求赔偿。在一审中,法院仅认定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制造者,但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通过防伪标签控制和审核图样和产品样品等行为对制造环节起到了控制作用,将三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制造者”身份;2)如何认定多主体构成共同侵权;3)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标准。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不仅指实际的制造行为实施者,也包括间接控制和主导制造过程的主体。以下典型案例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最高法在制造者认定中的标准:1.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公司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中,多方被告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环节,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制造者。最高法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制造行为,但...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4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