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电子签名认证及电子存证平台资质问题研究


一、数据电文是电子存证和电子签名及认证的基础

 

无论是电子存证还是电子签名认证,其对象皆是数据电文,即电子数据或电子文件,比如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单证、音视频资料、网页、软件代码等都属于数据电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二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四条)

 

同时这部法律也规定了数据电文的形式要件,即:

1.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因此,电子签名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当满足了上述要求后,也即满足了电子签名法中要求的形式要件。

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签名虽然在法律上满足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但就其本身而言,还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才被视为是一个可靠的电子签名,可以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三条):

 

1.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同时,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由于电子签名属于数据电文,具有天然的易篡改性,所以当事人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如果直接通过电子手段签上一个签名(例如使用电子版画一个签名等),或者直接用电子书写软件写上一个签名生成为自己的电子签名,这种属于当时人自己生产出来的签名,其效力相较于有国家依法认证机构颁发的签名要弱很多。在我国,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是需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根据国标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标准》,我国的电子签名由可信服务提供者(Trusted Service Provider简称TSP)提供,包括提供数字证书的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A)和提供可信时间戳的专业时间戳服务机构(Time Stamp Authority 简称TSA)。

 

 1.电子签名的实现原理

    在我们使用电子签名的场景中,用签名在通讯时表明身份和在特定文件下用签名表示签署行为和归属于本人,是最重要的两种场景。

 

根据国标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标准》,我国的电子签名划分了五种类型,包括一种基本电子签名和其他四种长效签名类型。

 

基本电子签名是用于上述第一种场景,即短暂通讯过程的身份认证或者短暂签名(或临时签名),例如只用于一次性表明身份的通讯行为。

 

而电子合同、电子凭证所需要的电子签名属于上述的第二种场景,需要时间戳功能,表明签署时间等信息,用在这类需要长效签名的场景中。

 电子签名认证及电子存证平台资质问题研究


        为了实现以上电子签名认证,就需要上述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和时间戳服务机构。即,数字证书认证机构颁发电子签名认证,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可信时间源。

 

2.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和时间戳服务机构

    《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目前我国对电子签名的CA认证是实行行政许可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 ,CA被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只是对社会提供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TSA则由国家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负责建设和保障,统一对社会提供可信时间戳服务。目前我国有资质的TSA和CA机构名单可以在国家授时中心官方网站和工业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查到。

 

3.关于数字证书和时间戳

 

如上述所言,数字证书可以分为由权威第三方机构CA产生的权威数字证书和CA软件产生的自签名证书。权威第三方CA机构经由国家许可,严格审查用户身份并鉴别后发放电子签名证书给持证人,这样的电子签名证书权威性更高。而自签名的数字证书,由于是用自己的软件或系统生成的电子签名证书,一般只在系统或单位内部使用时可以认可其效力,如果用于对外合同、凭证类的文档,则在权威性、真实性等方面受到质疑。

 

时间戳与数字证书类似,也分为权威的可信时间戳(Trusted Time Stamp)和自建的时间戳服务器产生的普通时间戳(Time Stamp)。目前我国可信时间源的唯一保障机构是国家授时中心,该机构对数据电文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申请时间和申请认证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参见《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时间戳规范 GBT 20520》)。普通时间戳由于是在当事人自己内部系统中生成的,则可以自由修改从而导致事后无法认定准确时间,因而也只在系统内部中使用,不能在对外的电子合同等文件中使用。

 

举例来讲:

 

一些医院虽然采用了具有资质的CA对电子数据进行了签名,但在可信时间戳(TSA)的选择和使用上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具体表现在:有的没有使用可信时间戳,有的采用厂家提供的时间戳软件用医院自己的系统签发时间戳,还有的采用了非可信时间戳机构提供的时间戳。这些时间戳的使用使电子病历作为法证时存在时间可以被篡改的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导致医院在纠纷举证时的法律风险。

电子签名认证及电子存证平台资质问题研究

4.关于时间戳在电子存证方面的作用

 

由于时间戳可以在数据电文方面赋予电子数据权威的时间节点认证,所以时间戳服务可以在以下场景中进行应用。包括:

 

1.  电子合同、单证的可信时间戳认证。主要目的是满足电子签名成为长效电子签名,拥有时间戳功能,满足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

 

2.  电商交易数据的固化认证。主要是为了赋予当事人电子交易数据、网络日志、系统日志可信时间戳,用于事后责任认定时证明数据产生后未被篡改。

 

3.  知识产权在先时间证明。在知产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中,无论是著作权的著作产生时间还是商标专利的在先时间,都需要有一个权威的时间来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在某个时间点就已形成,可信时间戳可以非常契合这一应用场景。

 

 

 三、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问题

 

从目前的公开裁判案例可知,有不少法院已经以资质问题来否定了第三方存证的法律效力。例如在(2016)闽民终1485号案件中,法院就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存证平台属于合法有资质的机构,因此无法确信相关的电子证据是否可信。

 

上述案例显然是法官对电子认证和电子存证的概念产生了混淆,本文上述已说明,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电子签名和认证机构需要通过行政许可取得资质,属于电子签名领域的电子认证业务,而不属于电子存证业务。

 

对于电子存证业务,我国尚未规定准入性规定或需要取得一定资质的规定,存证机构的主体资质并不直接影响其提供或确认的电子数据具有的证据资格。因此,目前有无获得行政许可并非是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存证经营业务的前提。进一步来说,从司法谦抑的角度来说,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直接否定相关主体是否可以从事相关领域的业务不太妥当,会滋生司法对相关行业发展产生影响的嫌疑。但若有证据证明第三方机构与取证方还有其他如投资、品牌使用、市场营销方面的合作,则可以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利益关联,从而在证据的真实性上予以重点怀疑。

 

因此,电子取证、存证平台的资质问题,不应成为法院否定证据资格的审理标准。法院应对电子存证的证据应进行综合性考量,针对不同的电子存证平台,对取证流程、取证时间、取证人、平台清洁性验证等等,采取个案原则,一案一认定,一一审查。从而在司法审判层面不过多地对行业准入进行干预,而是对个案当中的证据问题形成权威专业的审判观点。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8
    2025 - 04 - 11
    作者:杨秀芸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类纠纷也随之而来。实践中,消费者因网购产生纠纷,通常会将卖家与网络平台一并起诉,这种情况下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深入分析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及具体应用。 一、案例对比分析 案例一:(2024)最高法民辖52号 案情:原告苏某在转转网购平台(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在苏某(以下简称“被告1”)所开的网店,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被告1宣传此店所售产品为全新原装国行正品,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为二手机。原告认为被告1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已构成欺诈,被告2转转平台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向其收货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购物款,赔偿购物款三倍的损失,维修购物款,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被告2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案分析: 1、明确诉讼请求。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被告1支付三倍赔偿金,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诉讼请求判断法律关系。三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请求权基础为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由此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之诉应当认定为产品责任纠纷。故本案应当依照产品责任纠纷确定管辖。3、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1住所地山西省阳曲县,被告2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虽然本案中网络购物收货地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但不能就此认定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为案涉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行为地,也不能认定该地为案涉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2住所地在北京,符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条件,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
  • 点击次数: 1000008
    2025 - 03 - 28
    作者:赵丹青 不同于普通商品广告,药品由于其治病救人、直接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性,对于药品的广告,我国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根据药品的属性,不同药品在广告方面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第二、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并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第三、非处方药可以作广告,但广告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2、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4、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5、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同时,我国对于药品广告实行审批制度。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且,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伴随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在所谓私域如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布药品广告,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审核、把关义务,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广告中涉及的药品为处方药,显然朋友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那么该广告发布行为就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即便该药品为非处方药,该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都需要仔细审核。 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判断药品广告的真实性...
  • 点击次数: 100009
    2025 - 03 - 14
    作者:张嘉畅在品牌竞争愈发激烈的当下,商标不仅是企业的身份标识,更是市场竞争中的宝贵资产。然而,不少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商标注册,导致商标遭他人抢注。面对这一挑战,如何有效维权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析在中国,若商标尚未注册却遭遇抢注,应采取哪些策略进行维权。首先,即便商标未经注册,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依然能够获得法律庇护。如果您的商标已在中国大陆使用,则可以受到在先使用的保护。如果您的商标未经注册但已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向法院申请认证为驰名商标。如果您的商标标识具有独创性,则该标识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其次,《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申请应当出于善意,且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因此,如遇商标抢注行为,您可以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恶意抢注商标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权利。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维护权益。一、提起商标异议若抢注者的商标申请尚未获准注册,仍处于初审公告阶段,您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三条提出商标异议。在此阶段,您需准备充足的证据,如商标使用记录、推广范围、宣传资料及销售合同等,以证实您的针对争议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利。二、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若抢注者的商标已成功注册,您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种方法与异议相同,您需要证明对争议商标具有在先权利,也需要证明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恶意。三、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若抢注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经检索您发现该商标已连续三年无使用,则可以对该抢注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这个方法相较于其他方法来讲,举证责任要求较低,您仅需要提供简单的检索记录,证明该商标未使用即可。四、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现行《民法典》、《商标法》规定,商标行政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仅解决抢注商...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3 - 07
    作者:张琳张琳律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于近日成功办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争取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付未付的工资差额等款项共计三十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用人单位(以下称YYY分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其总公司的注册地在河北)与劳动者(以下称XXX)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河北、北京及YYY分公司规定的工作地点。XXX在北京安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长期在北京工作,偶尔去河北出差,去河北出差时公司给XXX报销差旅费并提供住宿。疫情期间,YYY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公司因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全体员工待岗。在YYY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返岗复工时,一并通知XXX所在部门全体员工的工作地点均为河北。XXX客观上无法长期在河北上班,因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仍坚持在北京工作。YYY分公司又向XXX发送了旷工警告函,但XXX仍明确表示不认可该旷工警告并继续在北京工作。YYY分公司就以XXX未去河北返岗复工、无故旷工多日为由,认为XXX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XXX解除劳动合同。XXX遂以YYY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欠付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YYY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付未付的工资差额等款项。 二、裁判结果1、劳动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多个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应视为双方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XXX的工作地点达成合意即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劳动仲裁机构和二审法院认定XXX入职后一直在北京工作,应认定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北京。2、劳动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YYY分公司因自身原因需要调整XXX工作地点、岗位的,应与XXX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而YYY分公司在未经与XXX协商的...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