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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研究之电子证据简述

作者:吴帅辰


一、引言


随着三大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电子证据已成为一种重要证据形式。法院原本基于书证、物证、人证发展出来的一整套基于物理时空的证据规则受到冲击。如何保存电子证据、认定电子证据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而正确认识电子证据是解决保存、认定问题的基础,电子证据在取证存证以及具体业务中的应用则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本研究将会从电子证据概述出发,研究电子证据的定义、演变、特点以及电子证据具体的取证和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本文主要简述电子证据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其与传统证据特点的区别。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广义电子证据范围十分广泛,存储于电脑硬盘、手机rom、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是电子证据。

在法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电子数据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即被称为“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演变






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演变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是20世界80年代之前。这个阶段人们对计算机和互联网知晓甚少,日常生活和业务生产中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接触甚少,自然也鲜有学者对此类证据问题有研究。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进入初级阶段,法学界和实务界基本一致认为电子证据即视听资料。第三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至2010年。法学界曾对电子证据展开过长时间地讨论,而这一时期也正是计算机和互联网进入蓬勃发展的上升时期,各种互联网业务也逐渐出现,早期的阿里巴巴、QICQ、企业黄页等都是这个时期发展的先锋业务。第四个阶段是2010年至今,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再加上我国率先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态被法学界所接受,并成为我国证据立法和证据运用的一个必然趋势。

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15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二款界定了电子数据的概念,2018年最高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初步规定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





三、电子证据的种类



电子证据的种类与特定案件事实的场景密切关联,不同场景下电子证据的种类不同。而日常生活中的场景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因而,在法律上,最高院归纳和梳理大量案件中多发、常见的电子数据的种类,作为电子数据成为电子证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通过列举加兜底说明的形式,最高院确定了目前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的种类,已经可以覆盖目前绝大多数的案件类型。




四、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传统证据,可以分为人证和物理证据,是基于三维物理空间的证据。而基于比特数据的电子证据是全新的类型,它具有无形性、脆弱性、易篡改性、跨越时空等特点,对取证及存证规则提出了新要求。


作为一种虚拟空间的证据,电子证据用于定案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和载体上的关联性。前者是指其数据信息要同案件事实有关,后者突出表现为虚拟空间的身份、行为、介质、时间与地址要同物理空间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关联起来。




(一)无形性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其内容可与载体进行分离,并且可以复制到其他的载体。电子证据的实质是电子数据,也即一堆由“0”和“1”组成的代码数据。




(二)脆弱性




电子证据极其容易被破坏损毁,主要表现为在操作设备中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数据损毁;人为对电子证据的载体进行损毁,或者人为地对电子数据进行编辑、删除、粉碎且无法找回;突发性断电、短路、硬件故障、病毒或黑客攻击造成电子证据被破坏,无法复原。




(三)易篡改性




电子证据与其脆弱性类似,其既然是一串电子数据,则就容易被编辑和篡改,只要没有备份或者留有副本数据,被篡改的电子数据就很难被复原,技术难度要求较高。




(四)跨越时空




由于电子证据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它本身就可以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传输,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只要电子证据的数据代码不被破坏,理论上它可以一直存在。





结语:



随着我国从互联网时代进入新的移动互联网时代,频发的涉网案件以及种类多样的技术成果使得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领域愈发重要。尤其是在案件的取证与存证中对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应用,以及具体的技术手段如何赋能电子证据的存证与取证,都是我们亟待关心的问题。之后我们将会针对电子证据的存证取证方式以及现阶段有什么新的技术手段进行简要介绍和论述。



附录:电子证据有关法律渊源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
2018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电子签名法》 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1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业务操作指引》
2012年《民事诉讼法》
2012年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1年《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电子签名格式规范国家标准》




[注] 

[1]《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及应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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