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在申请前被他人未经同意公开——浅谈专利法二十四条(三)款的适用
来源:
浏览次数:
216
本文作者:常春
前 言:本文主要讨论专利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被合法或非法获得该技术方案的第三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时,申请人/专利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新颖性、得知、宽限期、未经同意、专利、保密协议
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三种可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情形,即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申请的技术内容(一)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会被首次展出、(二)在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上被首次发表,以及(三)未经申请人同意被他人泄露(注:新专利法2020还增加了国家出现紧急或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而公开,在这里我们暂不作讨论)。
由此可见,如果对技术方案的泄露是未经申请人同意的,且该公开发生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则申请人有权基于该条主张专利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丧失新颖性。但要注意,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要求该公开发生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如果公开早于六个月,则将绝对地丧失新颖性。
审查指南对他人未经同意公开的概括性认定以及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的时间节点和证明文件的要求如下: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泄露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与专利申请人具有明示或默示保密信约的义务人的公开属于可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的公开,其次,通过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获得在申请日前获得技术方案的人的公开也属于可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在举证责任方面,《审查指南》规定“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发生争议时,主张该规定效力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说明。”
虽然有上述概括性规定,但《审查指南》没有规定申请人的哪些措施足以使得其有权利主张该条,但通常认为明示的保密协议和保密条款只要能够覆盖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则应当被认定为专利申请人未同意该公开的接受人向他人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而在无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则需要综合案情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在主张的时限方面,审查指南虽然规定了“得知”后两个月,但对于哪个时间点应被认定为“得知”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对该规定中“得知”的时间的确定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参考判例进行分析。下面给出两个有关“得知“时间的判例作为该时间点确定原则的借鉴。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湖南新汇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新汇制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行政判决中法院认为:公开了影响涉案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的第三人因其法定代表人是负有保密义务人,因此该第三人也是保密义务人,同时,虽然新汇制药作为专利权人在无效行政程序阶段并未提出基于专利法二十四条(三)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主张,但无效阶段没有主张并不当然使得后续在诉讼程序中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错过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得知后两个月内提出的期限,实际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得知”应当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是基于无中生有的揣测,或者说仅仅是基于专利权人能够猜测或怀疑其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尚不足以认定专利权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才可以认定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苏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中法院认为:因为原告苏某与公开影响涉案专利新颖性的内容的第三人之间签订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其中约定第三人对苏某尚未申请专利的新技术、新设计研发和改进有保密义务,所以苏某并未同意第三人公开其技术方案。然而在本案无效行政程序阶段,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该第三人的朋友圈图片公开作为专利技术方案公开的证据的情况下,苏某作为专利权人并未提出基于二十四条(三)款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主张,后苏某又在行政诉讼阶段提出该不丧失新颖性的主张,因此法院不能接受。法院认为:该第三人是与苏某有特殊关系的主体,当苏某得知影响其专利新颖性的现有设计来源于该第三人时,就应当知道该第三人实施了“未经同意而泄露”本专利的情形。具体到本案,在苏某收到无效请求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转送的现有技术文件后,就应当推定其得知了技术方案的泄露。此外,在该无效行政案件相关联的侵权诉讼案件中,该案被告即无效宣告请求人也以该第三人的该公开进行了现有设计抗辩,且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因此,苏某最晚也应当在该侵权诉讼案的开庭审理日“得知”了该未经同意的泄露。
根据以上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到,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任何公开行为都有可能威胁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即便是在双方签署保密协议或有保密条款约束的情况下。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
| 在任何公开发生前适时地提交申请,以避免落入需要使用专利法二十四条(三)款主张宽限期的境地; |
| 如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公开技术方案或公开技术方案的核心内容,则必须要求每次公开的接受对象签署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表示申请人不允许每次公开的接受对象向他人公开技术方案; |
| 在首次有保密协议公开的公开日的六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 |
| 如果专利申请获得专利后受到新颖性无效宣告请求挑战,则专利权人应当判断相关证据是否符合二十四条(三)款的情形,如果符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以避免丧失权利并因此导致专利权被无效。 |
-
-
点击次数:
1000000
2024
-
12
-
19
作者:张琳 近日,张琳律师成功办结了一起复杂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以法院调解书的方式确认了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份额。张琳律师在原告当事人一审败诉后从二审开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先后耗时三十一个月,经过了二审、再审申请、申请检察院抗诉后高院立案再审等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最终争取到了对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份额。张琳律师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专业熟练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认可与肯定。 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XXX)以涉案房屋为XXX的父亲(被继承人,以下简称AAA)与XXX的继母(被告之一,以下简称YYY)夫妻共同财产、AAA对涉案房屋享有50%产权、在AAA去世后XXX对涉案房屋的50%产权享有法定继承份额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法定份额。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YYY名下,是YYY通过赠与人(AAA的堂嫂,以下简称BBB)公证赠给BBB的弟妹YYY个人的方式取得的涉案房屋,应属YYY的个人财产,并非YYY与AAA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予支持XXX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了XXX的诉讼请求。XXX不服一审判决,开始委托张琳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XXX向二审法院补充如下事实: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十余间房屋为包括AAA和BBB的丈夫在内的5个堂兄弟家的祖业产,这5个堂兄弟早已就该祖业产签订了分家协议,在名义上由BBB的丈夫(BBB的丈夫在这5个堂兄弟中年龄最长)代4个堂弟持有祖业产。在BBB的丈夫去世后,BBB继承了祖业产并继续代4个堂弟持有祖业产,后BBB除保留自己家应分得的祖业产内的部分房屋外,分别通过公证赠给3个(堂)弟妹(其中一个是YYY)、公证遗赠给另1个堂弟儿子的方式把该祖业产内的其他房屋分别确权到4个堂弟家(其中一家是AAA家)。因此,涉案房屋应为AAA与YYY的夫妻共同财产,XX...
-
点击次数:
100012
2024
-
11
-
29
作者:金涟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品牌出海”纳入工作任务,提出要“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而为了给“品牌出海”保驾护航,企业应当重视其海外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尽可能排除侵权风险,令其品牌获得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不同,对企业品牌(即商标)的保护方式也有不同。本文将对美国地区商标保护及注册申请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一、商标保护对象 在美国可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可以是任何文字、短语、符号、图形或前述的组合,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由于美国各个州之间对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申请人如仅在任一州申请注册商标,则无法跨州获得保护。因此我们所述的美国商标注册,通常上是指联邦商标注册,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商标,则将在整个美国领土范围内获得商标权利。 二、重视商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强调商标所有者只有商业使用其商标才有权获得联邦保护,在申请时以及整个商标生命周期中,企业都需要定期展示商标的使用情况。 若想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应在美国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如尚未使用的,应当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注册申请。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例如当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并以此为基础在美国申请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议将商标延伸注册至美国。 然而,通过马德里协议延伸至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面临着较高的官方审查风险,可能需要补充提供使用证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国籍、住所地/营业场所所在地,以及: 1、 类别及指定商品或服务描述;2、 商标名称或标识,如存在特殊...
-
点击次数:
1000015
2024
-
11
-
22
作者:张嘉畅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4
-
11
-
15
作者:陈巴特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根据该通知,2025年春节期间放假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曾经除夕不放假,多年来一直是国人吐槽的重心。对国人来说,除夕的重要性不亚于大年初一。炮竹一声除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至今,除夕可以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天。这一天,家人欢聚一堂,互送祝福,祭祖先,贴春联,包饺子,吃年饭,一起辞旧迎新。对于远方的游子,在外打拼一年,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满足回家过年的渴望。虽然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除夕的重要性,每年也安排除夕放假,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休年休假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但毕竟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包括除夕,回家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如今,国家正式将除夕确定为法定节假日,可谓“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然鹅,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美好的春节假期的。地球在转,社会依然要运转,各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企业会比平时更加繁忙,赶工期的企业也可能加班加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春节假期全在上班,企业怎么计算加班工资?一、什么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劳动者在这些日子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