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仅2020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完成异议案件审查68162件,同比增长71.85%,充分发挥了异议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中的有力作用,及时处理恶意囤积、抢注公共资源的商标案件,充分保障商标主体的合法权益,上半年平均异议成立率(包括部分成立)为50.14%,高于2019年的47.65%。其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异议成立的案件约70%,有效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异议成立的案件约30%,恶意注册在异议程序中得到有效遏制,营造了良好的商标注册保护环境。
当遭遇恶意商标抢注,且该商标进入了初审公告阶段,真正的权利人可在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内对恶意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进行积极维权。启动异议申请的审查程序较为严格,因此权利人应当积极从以下角度搜集证据,提高维权成功率。
如果商标申请之初便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权利人可搜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抢注商标与真正权利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真正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证明其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在抢注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且商标使用在与抢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似的项目上。
2、抢注商标侵犯了真正权利人在先权利
被侵犯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等。如果抢注商标为真正权利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需提供证据证明商号使用时间早于抢注商标申请日,且真正权利人的商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抢注商标侵犯的是著作权,例如将属于权利人的美术作品抢注为了商标,真正权利人应当证明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真正归属、抢注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等事实。
3、抢注商标与真正权利人已注册商标近似
抢注商标与真正权利人已注册商标应当同时满足商标标识近似、商品服务类似两个条件。此外,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如存在较高关联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也符合保护的情况。
除了商标本身的问题外,也可从商标抢注人本身入手挖掘商标抢注的恶意,进而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包括以下情况:
1、商标抢注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抢注人在商标申请日前便已知晓真正权利人使用商标
如存在此种情况,也能证明商标抢注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可辅以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证据证明。
2、商标抢注人为商标代理机构,或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人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如果发现恶意抢注人为商标代理机构,或为商标代理机构关联人员,也能够证明商标恶意抢注,但后者证明难度较大。
另外,有时商标抢注人不仅抢注某一个商标,更可能抢注了大量他人的商标或进行囤积倒卖。因此也可以从商标抢注人一贯的抢注行为寻找突破口,进一步证实抢注商标的恶意。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抢注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大量商标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商标抢注人的企业规模较小,或主要经营范围狭小,却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实际并未查询到任何商标使用。
2、商标抢注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或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抢注人抢注大量国外知名或小众品牌,或抢注了大量外国上市公司企业名称进行囤积准备倒卖的情况亦屡见不鲜。在遇到这种商标抢注惯犯时,可同时搜集其恶意抢注大量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证据,体现商标抢注人一贯的恶意。
最后,在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权利人也可考虑向商标所有人发送律师函,要求撤回商标申请或撤销商标注册,如果恶意抢注商标已投入使用,甚至造成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