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善用异议的武器对抗恶意抢注商标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仅2020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完成异议案件审查68162件,同比增长71.85%,充分发挥了异议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中的有力作用,及时处理恶意囤积、抢注公共资源的商标案件,充分保障商标主体的合法权益,上半年平均异议成立率(包括部分成立)为50.14%,高于2019年的47.65%。其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异议成立的案件约70%,有效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异议成立的案件约30%,恶意注册在异议程序中得到有效遏制,营造了良好的商标注册保护环境。



当遭遇恶意商标抢注,且该商标进入了初审公告阶段,真正的权利人可在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内对恶意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进行积极维权。启动异议申请的审查程序较为严格,因此权利人应当积极从以下角度搜集证据,提高维权成功率。



一、从商标本身角度发现破绽


如果商标申请之初便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权利人可搜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抢注商标与真正权利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真正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证明其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在抢注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且商标使用在与抢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似的项目上。


2、抢注商标侵犯了真正权利人在先权利


被侵犯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等。如果抢注商标为真正权利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需提供证据证明商号使用时间早于抢注商标申请日,且真正权利人的商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抢注商标侵犯的是著作权,例如将属于权利人的美术作品抢注为了商标,真正权利人应当证明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真正归属、抢注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等事实。


3、抢注商标与真正权利人已注册商标近似


抢注商标与真正权利人已注册商标应当同时满足商标标识近似、商品服务类似两个条件。此外,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如存在较高关联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也符合保护的情况。





二、从商标抢注人身上寻找突破口

除了商标本身的问题外,也可从商标抢注人本身入手挖掘商标抢注的恶意,进而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包括以下情况:


1、商标抢注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抢注人在商标申请日前便已知晓真正权利人使用商标


如存在此种情况,也能证明商标抢注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可辅以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证据证明。


2、商标抢注人为商标代理机构,或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人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如果发现恶意抢注人为商标代理机构,或为商标代理机构关联人员,也能够证明商标恶意抢注,但后者证明难度较大。


另外,有时商标抢注人不仅抢注某一个商标,更可能抢注了大量他人的商标或进行囤积倒卖。因此也可以从商标抢注人一贯的抢注行为寻找突破口,进一步证实抢注商标的恶意。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抢注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大量商标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商标抢注人的企业规模较小,或主要经营范围狭小,却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实际并未查询到任何商标使用。


2、商标抢注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或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抢注人抢注大量国外知名或小众品牌,或抢注了大量外国上市公司企业名称进行囤积准备倒卖的情况亦屡见不鲜。在遇到这种商标抢注惯犯时,可同时搜集其恶意抢注大量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证据,体现商标抢注人一贯的恶意。


最后,在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权利人也可考虑向商标所有人发送律师函,要求撤回商标申请或撤销商标注册,如果恶意抢注商标已投入使用,甚至造成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8
    2024 - 11 - 29
    作者:金涟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品牌出海”纳入工作任务,提出要“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而为了给“品牌出海”保驾护航,企业应当重视其海外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尽可能排除侵权风险,令其品牌获得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不同,对企业品牌(即商标)的保护方式也有不同。本文将对美国地区商标保护及注册申请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一、商标保护对象 在美国可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可以是任何文字、短语、符号、图形或前述的组合,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由于美国各个州之间对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申请人如仅在任一州申请注册商标,则无法跨州获得保护。因此我们所述的美国商标注册,通常上是指联邦商标注册,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商标,则将在整个美国领土范围内获得商标权利。  二、重视商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强调商标所有者只有商业使用其商标才有权获得联邦保护,在申请时以及整个商标生命周期中,企业都需要定期展示商标的使用情况。 若想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应在美国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如尚未使用的,应当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注册申请。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例如当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并以此为基础在美国申请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议将商标延伸注册至美国。 然而,通过马德里协议延伸至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面临着较高的官方审查风险,可能需要补充提供使用证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国籍、住所地/营业场所所在地,以及: 1、 类别及指定商品或服务描述;2、 商标名称或标识,如存在特殊...
  • 点击次数: 1000012
    2024 - 11 - 22
    作者:张嘉畅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
  • 点击次数: 1000004
    2024 - 11 - 15
    作者:陈巴特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根据该通知,2025年春节期间放假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曾经除夕不放假,多年来一直是国人吐槽的重心。对国人来说,除夕的重要性不亚于大年初一。炮竹一声除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至今,除夕可以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天。这一天,家人欢聚一堂,互送祝福,祭祖先,贴春联,包饺子,吃年饭,一起辞旧迎新。对于远方的游子,在外打拼一年,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满足回家过年的渴望。虽然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除夕的重要性,每年也安排除夕放假,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休年休假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但毕竟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包括除夕,回家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如今,国家正式将除夕确定为法定节假日,可谓“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然鹅,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美好的春节假期的。地球在转,社会依然要运转,各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企业会比平时更加繁忙,赶工期的企业也可能加班加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春节假期全在上班,企业怎么计算加班工资?一、什么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劳动者在这些日子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点击次数: 1000015
    2024 - 11 - 08
    作者:常春【摘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不仅限于实施具体制造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生产资源、协调生产环节并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主体。近年来,随着生产链分工日益细化,最高法在多个案例中将具备协调、指挥等作用的主体纳入”制造者”范畴,逐步形成了扩展的制造者认定标准。本文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分析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专利法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其中指出专利权人某家庭制品公司发现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杯子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通过购买防伪标签获得商标授权,委托永康某工贸公司生产杯子,并完成销售。此外,广州某贸易公司和浙江某工贸公司负责审核产品图样、提供授权和防伪标签。专利权人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及浙江某工贸公司共同侵权,要求赔偿。在一审中,法院仅认定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制造者,但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通过防伪标签控制和审核图样和产品样品等行为对制造环节起到了控制作用,将三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制造者”身份;2)如何认定多主体构成共同侵权;3)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标准。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不仅指实际的制造行为实施者,也包括间接控制和主导制造过程的主体。以下典型案例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最高法在制造者认定中的标准:1.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公司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中,多方被告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环节,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制造者。最高法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制造行为,但...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4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