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以获利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
我们认为,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罪刑法定不能狭隘的理解为罪名法定,从刑法非法经营罪的条文来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必然要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可能仅根据刑法就得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获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对应的非法经营或非法所得金额的,满足上述犯罪构成。
首先,对于主要农作物,我国《种子法》规定了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推广、销售。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看出,主要农作物种子在我国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同时,我国《种子法》规定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该类种子的生产、分销、加工、销售等行为的主体都应当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最后,我国《种子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无证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通常都属于假冒伪劣种子。无证的生产经营者基本上不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向种子种植户提供合格的亲本,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很容易生产出达不到种子质量要求的劣种子。出于市场营销的目的,这些劣种子又会冒充市场上畅销的他人的种子进入市场,最终被农民购买使用造成减产。可见,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会严重妨害国家对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也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品种权或商业秘密等权利,并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因此,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被追究了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而另一部分却未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和/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颁布司法解释明确将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维护种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种业的发展。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可通过指导案例、典型案例或其它形式指导司法机关适用非法经营罪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
引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