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B站上坐拥311万粉丝、获赞数高达322.8万的认证up主“巫师财经”,宣布退出B站。消息一出,一时引起千层浪。B站在当晚就发布一份关于“巫师财经”单方面违约的公告,声称B站此前已经与“巫师财经”签订长期内容合作协议,认为“巫师财经”宣布退出B站的行为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
随后,“巫师财经”发布了针对B站公告的澄清,声称其在2020年4月15日向B站寄出单方签字版的《bilibili深度合作协议》(下文如无特殊表明,简称《合作协议》),但在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内,B站既未与其沟通签订进展,也未对协议盖章。
在此期间,其决定不在B站平台继续发展,遂在2020年5月19日向B站发函告知“不签署合作协议、撤回签字”,B站收到发函后,无视该要求,并强行向其支付一笔名为合作款的款项,且该款项无法拒收。
B站对“巫师财经”的澄清进行了回应,称双方均已完成盖章签字,《合作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巫师财经”针对B站的二次声明进行了回应,称直到“巫师财经”向B站发函的14天后,才收到B站完成盖章的协议电子扫描件。
由于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我们无法得知协议签署过程的真实情况,但在假设两方表述都是真实的情况下,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巫师财经”与B站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已经生效,以及“巫师财经”发函向B站告知不签署协议的函是否具有否定协议生效的效力。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一个合同的成立包括两个必要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阶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合同成立则是在承诺生效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撤回承诺,都可以阻止合同的成立。
结合上文中“巫师财经”与B站的解约纠纷,我们分别就两种情形来具体分析一下。
《合作协议》的内容是B站与“巫师财经”经过前期谈判后确定的,B站向“巫师财经”提供协议只是为了完成书面合同的签字盖章流程,或者双方前期未有谈判,但“巫师财经”也未对协议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其中“实质性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我们目前无法得知该协议的全文内容,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推断该协议的内容是约定双方将达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并且该协议一旦生效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符合下面两个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因此,B站即使未预先在《合作协议》上盖章,也可以认定为向“巫师财经”发出的要约。
“巫师财经”作为受要约人在收到B站向其发出的《合作协议》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巫师财经”有选择拒绝或者同意该要约的权利。
当“巫师财经”于2020年4月14日向B站寄出其已签字的《合作协议》时,意味着“巫师财经”同意B站向其发出的要约即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B站在签收该份协议后,则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
此时,如“巫师财经”想要阻止其签字的《合作协议》成立,就只能援用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的“承诺撤回”,但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但是依照“巫师财经”的表述,他在2020年5年19日才向B站表示“不签署协议、撤回签字”,此时距其向B站寄出签字版《合作协议》已经有约一个月时间,其撤回承诺的行为已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此时承诺已经生效,且B站现在已经在《合作协议》上盖章,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已经成立及生效。
“巫师财经”发布声明的行为并不能使《合作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以视为是一种单方面要求解除该协议的意思表示。
“巫师财经”在收到B站向其发出的《合作协议》后,其对该协议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巫师财经”将其已签字的《合作协议》寄给B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一个新的要约。
此时,如果“巫师财经”想要阻止其签字的《合作协议》成立,则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要约撤回”或者第十八条中的“要约撤销”。
其中,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很显然,从时间上看,“巫师财经”无法再撤回要约。那他能不能再撤销要约呢?
在“巫师财经”向B站寄出《合作协议》,一直到其向B站告知“撤回签字、不签署协议”,B站在此时间段未向“巫师财经”送达表示其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巫师财经”若要撤销要约,在时间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要约人撤销要约是有限制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果“巫师财经”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要约不可撤销,或者明确约定了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则其不能主张因B站迟迟未盖章而撤销要约。
对于B站是否能以“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为由主张该要约不可撤销,这需要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具体判断,在此不赘述。
如果“巫师财经”向B站寄出的《合作协议》中不存在符合上述“限制撤销要约”的情形,则在B站向“巫师财经”作出承诺前,“巫师财经”都有权撤销要约。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且在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那么在B站在收到“巫师财经”寄出的《合作协议》后,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承诺呢?
首先是承诺的期限是从何时起算,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巫师财经”在《合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承诺期限,则B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送达给“巫师财经”。对于“承诺的合理期限”具体如何界定,法律未予以明确,一般从下面三个方面考虑:第一,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第二,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第三,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B站在收到“巫师财经”邮寄的已签字版《合作协议》的一个月后才向“巫师财经”发送已盖章的协议书,依照一个理性人的判断,应当属于超出“合理期限”的情形。当然,如果B站能证明存在其他合理事由导致承诺延迟,例如现在的新冠疫情,则可以由法官对“合理期限”具体认定。
同时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巫师财经”此时既可以主张在B站发出承诺前撤销之前的要约,也可以主张B站超出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为新要约,因此,“不签署协议”声明既可以认为是对原要约的撤销,也可以视为对B站新要约的拒绝。
因此,“巫师财经”向B站发出的“不签署协议”声明可以使其已签字的《合作协议》不成立,也就谈不上单方违约的问题。
以上就是针对up主“巫师财经”与B站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作协议》的理论分析,本文无意去评判任意一方的对错,具体情形还依赖于后续双方提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