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巴特
朋友张先生今年年初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技术主管一职,因工作需要,常常受公司安排出差,而且通常在周末夜间乘坐夕发朝至的火车卧铺,出差时间也通常连续长达十天半月,期间必然经过双休日,有时甚至经过法定节假日。但是,公司从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其始终认为,被安排到外地出差的在途时间,以及双休日仍出差在外,属于自己的时间却不能由自己支配,因此应视为加班。近日,张先生约我“喝茶”,我义务为其解答后,张先生释然,果断放弃了申请仲裁的计划。
张先生的疑虑,或许正是很多劳动者困扰的问题。
那么,当出差遇到休息日,究竟算不算加班呢?
一、加班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的工作。包括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或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工作。认定加班需要有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对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加班司空见惯,已然形成“加班文化”。适当的加班,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及劳动者收入的提高,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如果劳动者加班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则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休息日出差在途,算不算加班?
加班的本质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额外的工作,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
出差在路上的时间,主要是乘坐交通工具,如同正常上下班在路上的耗时,都是为下一步工作而进行准备的时间。期间劳动者如未实际进行工作任务的执行,也没有产生具体的工作成果,仅有时间的消逝,则并不满足加班的这一认定条件。
况且,出差在途期间,劳动者虽然不能自由支配时间,但仍可以照常休息,如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可以休息或从事个人活动,乘坐火车卧铺还可以“躺平”休息。
因此,出差在途,一般而言,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当然,凡事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对待。
比如,我们经常在火车、高铁或者飞机上遇到,个别所谓的职场精英一落座便掏出笔记本电脑,然后噼里啪啦,或写个方案,或画个设计图,甚至搞个视频会议。这种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确实进行了实际工作且有必要性合理性,通常也可以认定这个在途时间中的工作为加班。
这里强调必要性和合理性,简单的比较便一目了然。比如在出差的路上,用人单位突然来电,要求劳动者短时间内写一份新的方案,或者对原有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这个在途期间的工作,显然是必要的合理的,工作时间计入加班时间也毫无疑问。
但是,如果这个方案明明早已通过了用人单位的审批,使用现有方案足以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无需再修改,但劳动者偏偏想把方案搞得更加完美,从而在途中进行修改,则显然是缺乏必要性的。再比如,如果这个方案,在劳动者出差出发之前就应当完成,但劳动者偏偏拖到交通工具上完成,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这种在途期间所谓的工作,缺乏必要性、合理性的,也难以被认定为加班。
休息日出差在途,与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出差在途,是同样的道理。
朋友张先生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其不能自由支配,但 其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且张先生乘坐夜间火车卧铺,按照常理其可以休息,故其综合实际情况考虑,其出差在途时间不太可能认定为加班时间,打消仲裁申请的想法是明智之举。
三、出差期间适逢休息日,是否算加班?
连续较长时间出差在外,必然要经过休息日。这个休息日是否算作加班时间,同样根据加班的本质和实际情况来认定。
若劳动者在该休息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没有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与平时唯一的区别只不过是没有在家里休息,而是在出差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应用人单位要求跑业务或做其他工作,经过加班审批程序并得到批准,同时付诸行动,即算加班,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
总而言之,劳动者在休息日在外地出差是否算加班,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认定:如果仅仅是休息,不能算加班;如果是工作,应算加班,但此时劳动者本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差的特别之处。
出差途中,或者出差期间,适逢法定节假日,是否算加班呢?
根据我国法定节假日等休假相关规定,虽然也把法定节假日定义为休息时间的一种,但与一般休息日的规定有一定区别: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如此,法定节假日除了休息以外,还有更重要的功能,就是开展纪念、庆祝活动。因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导致劳动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工作,但丧失了庆祝节日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一定的加班费。
那么作为和正常法定节假日进行区分的话,应当支付1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有权获得100%的日工资,那么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就可以获得300%的日工资。而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虽然没有上班,但是因出差在外原因无法享受庆祝的权利,用人单位则应当考虑为劳动者支付100%至300%的工资。这时劳动者如果只享受了休息的权利却没有享受纪念和庆祝的权利,可以折中计算加班费。
五、即便不算做加班,也需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
出差必然会对劳动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出差在途虽未工作、可以休息,但在途的时间,劳动者根本无法自由控制。
出差在途休息的质量,比起在家里休息,也大打折扣。比如乘坐高铁或飞机,坐着可以算作休息,但坐着休息能和“躺平”休息一样吗?
出差在外的休息日,或许正是劳动者的重要日子,比如结婚纪念日、父母生日等等。如果不是出差在外,劳动者就可以和亲人一同庆祝,享受这一年一度的幸福时刻。因为出差在外,劳动者则丧失了这个机会。
时间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机会成本,出差在途或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劳动者机会丧失,精神消耗,如果不能换取适当的报酬,对出差的劳动者也很不公平。久而久之,劳动者也会丧失一定的工作积极性,对用人单位发展也不利。
因此,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的休息时间或休息日出差在途,或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出差在外,虽难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按照加班处理、给与劳动者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也要从长远考虑,平衡自己与劳动者的利益,以加班费之外的形式,变相给与劳动者适当报酬为宜。
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劳动者在出差返回后,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劳动者增加休息时间;劳动者报销差旅费用时,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适当的差旅津贴。差旅津贴的计算标准,应综合考虑出差对劳动者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可以参照律师计时收费规则:在途时间和休息日时间减半计算,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给与劳动者出差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