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春
引言
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专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主要保护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而不涉及工艺或方法。然而,在实际的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引入了方法特征。这种现象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讨论。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探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是否可以引入方法特征,并对这种引入是否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立法初衷进行详细探讨。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及方法特征的引入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等工艺过程。这一限定决定了实用新型专利在权利要求撰写时,通常不会涉及方法特征。然而,在实际申请中,一些申请人为了强调产品的创新性,往往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方法特征,试图通过这些特征对产品形状或构造的创新性进行补充说明。这种情况尤其在涉及产品制造工艺与产品构造密切相关的领域较为常见。
二、引入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分析
尽管方法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但在权利要求中引入方法特征并非完全无效。关键在于方法特征是否会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产生影响。如果该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特定的形状、构造,则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这些特征仍然可以对权利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例如,(2019)最高法知行终133号案。该案件涉及一种建筑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了生产该建筑构件的方法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指出,虽然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包含方法特征,但这些特征必须对产品的最终形状、构造产生直接影响,才能在专利保护范围内予以考虑。如果方法特征只是工艺流程的一部分,而未对产品本身的形状、构造产生实质性影响,则这些特征应当被排除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之外。
再例如,(2017)最高法知行终507号案。该案件涉及一种车辆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中包含了产品制造过程的技术步骤。法院认为,在实用新型专利中,方法特征的引入应当严格限定于那些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有实质性影响的技术手段。如果这些步骤仅仅是制造工艺的一部分,而不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产生影响,那么这些方法特征就不应被纳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第在(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案件的裁判要旨,在该案中,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既包含产品的形状、构造,也包含了产品的制造方法。在该案中,法院最终认为,虽然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采用了特殊的压合方式,但这种方式并未对最终产品的形状或构造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该方法特征不应在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这一案例表明,方法特征的引入是否有效,取决于其对产品构造是否产生影响。
三、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影响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重要标准。对于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通常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1. 方法特征是否对产品构造产生实际影响:如果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形成特定形状、构造,那么这些方法特征在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时应当被纳入考虑范围。反之,如果方法特征仅影响制造过程而不影响最终产品的形状、构造,则其在判断中应被排除。
2. 方法特征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角色:在创造性判断中,审查机构通常从现有技术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将现有技术与申请专利进行结合的动机。如果方法特征本身对产品形状、构造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那么在判断时这些方法特征可能会被视为区别特征,进而影响专利的创造性评价。
例如,在前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虽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制造方法的特征,但这些方法特征对产品的形状或构造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在创造性判断中,这些特征不能作为区分现有技术的依据。这一观点强调了在判断创造性时,产品形状和构造的创新性才是评判的核心,而非方法本身的独创性。
四、实用新型专利中方法特征引入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未明确禁止在实用新型专利中引入方法特征,但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应当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这意味着,在引入方法特征时,方法特征仅在能够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应当明确、简要,以技术特征界定保护范围。引入方法特征可能使权利要求变得复杂且难以清晰界定,尤其是在方法特征未对产品形状、构造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况下。
五、方法特征引入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实用新型专利中引入方法特征,可能导致权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增加。例如,某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描述了特定形状的产品,并通过方法特征说明该形状是如何形成的。在实践中,如果仅依据形状和构造来判断侵权行为,那么方法特征的存在可能对侵权判断产生混淆:侵权行为是否需要考虑制造方法?如果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方法但获得相同的产品形状,是否构成侵权?
基于此,引入方法特征可能导致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使得权利人试图通过方法特征扩展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控制。然而,正如(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案件所揭示的那样,方法特征只有在实际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产生影响时,才能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具有意义。
六、国际视角下对实用新型专利中方法特征的审查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采取了类似中国的限定。例如,日本和德国都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改进,而不包括方法特征。这种限定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前者主要是保护对产品结构的改进,而后者则涵盖了更广泛的技术领域,包括方法和工艺。
在这些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引入方法特征通常被视为不合理,因为方法特征与产品构造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容易导致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因此,方法特征的引入应当慎重,尤其是在产品构造的创新性和方法特征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下。
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方法特征的撰写建议
在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应尽量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引入不必要的或无关的制造方法特征。如果必须引入方法特征,则应确保这些方法特征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以下是一些撰写建议:
1. 明确产品形状、构造的创新点: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重点描述产品形状、构造的创新点,不要让方法特征喧宾夺主。
2. 合理使用方法特征进行限定:如果方法特征确实对产品形状、构造产生实质性影响,可以在权利要求中合理引入,但应确保该方法特征能够在审查和侵权判断中起到明确的限定作用。
3. 避免方法特征的泛化描述:如果方法特征的引入主要是为了补充说明产品的功能或用途,应考虑将其描述在说明书中,而非权利要求中,以免引发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八、结论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引入方法特征既存在必要性,也面临挑战。方法特征只有在对产品形状、构造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才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具有实际意义。同时,从法律和审查实践的角度看,方法特征的引入应以不破坏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为前提。如果仅为了扩展保护范围而引入方法特征,可能导致权利范围的不当扩大,进而影响专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因此,申请人在撰写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充分理解方法特征在专利保护中的作用,并结合实际情况谨慎处理,以确保专利权利要求既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