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曲淼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催生出了一系列新型的消费模式,也加速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大量的第三方“测评”博主、“种草”机构应运而生,内容涵盖美妆、数码、美食、服饰等各大领域。第三方测评似乎更能贴近普通人的生活,更具有代入感,“买前看测评”已成为不少年轻群体的消费习惯。
然而在行业参与主体的良莠不齐、标准的缺失及监管的缺位的前提下,“测评”、“种草”视频或文章的制作与发布者为追求更多的“流量”、更高的收益,往往将测评当作营销工具,看似公平的第三方测评实质上却与产品厂家进行了利益绑定,更有甚者在未实际购买、使用过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测评结果和有失公平的言论。这不仅为测评发布者和制作者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老爸评测”)诉广州市优测终享科技有限公司(“小红花测评”)一案,从法律的观点出发浅析真实测评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案情简介:
原告“老爸评测”、被告“小红花测评”均系民间评测机构,在微博、抖音、知乎、小红花、哔哩哔哩等网络媒体均拥有大量粉丝群体。“小红花测评”、陶某从2021年4月开始发布关于“315打假老爸评测”的系列文章以及短视频、直播,指出“老爸评测”“虚假评测、制造恐慌、误导粉丝、以次充好,并推荐、销售违规有害产品”等问题,涉及内容包括魔术擦、乳胶床垫、儿童湿巾、免洗洗手液、戴可思系列产品以及对“老爸抽检”流程的评测等。老爸评测”及其创始人魏文锋遂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商业诋毁的诉讼。“老爸评测”认为,上述视频、文章和直播在内容上严重违背了事实,系虚假的、误导性言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及其销售的产品产生质疑,对“老爸评测”的测评能力产生否定评价,故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200万元。
“小红花测评”答辩称:1.“老爸评测”关于魔术擦、乳胶床垫、儿童湿巾、免洗洗手液、戴可思系列产品以及对“老爸抽检”流程的评测等视频、文章和直播存在诸多虚假或误导信息,“小红花测评”对其进行质疑、批评具有充分依据;2.“小红花测评”对“老爸评测”进行质疑、批评,并非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利益,而是为了进行同行监督。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后,原告“老爸评测”及被告“小红花评测”、陶某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1.“小红花测评”、陶某指出“老爸评测”关于魔术擦的实验方法和标准有误确有客观依据,并无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故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2.“小红花测评”、陶某指出“老爸评测”宣称物理发泡比化学发泡的乳胶制品好,仍在购买链接中向消费者售卖化学发泡的乳胶制品是“以次充好”,该言论属于对被评论对象进行监督评价的范畴,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3.“小红花测评”、陶某检测出KidsBliss免洗洗手液存在“苯扎氯酸”,且PH值呈强酸性,指出纯植物杀菌不科学,并非认为“老爸评测”检测的KidsBliss免洗洗手液不是纯植物杀菌,故被控言论具有客观依据,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4.“小红花测评”、陶某关于戴可思驱蚊喷雾、戴可思免洗洗手液、戴可思婴儿金盏花护理面霜的评测所进行的评价系对商品的片面比对,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5.“小红花测评”、陶某在“315打假老爸评测” 视频中“验厂的意义仅限于生产设备、厂房这些”言语片段仅是双方出于不同视角对同一事件的争议,尚不足以构成误导公众;
6.“小红花测评”、陶某关于“小红花测评”直播内容中“项目造假”“故意地忽悠消费者”等部分言论,并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故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小红花测评”、陶某发布的关于戴可思系列产品评测及“小红花测评”部分直播内容构成商业诋毁,应删除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知乎、小红书、今日头条、哔哩哔哩等渠道上的被诉侵权信息,同时消除影响,赔偿“老爸评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同时判决驳回“老爸评测”其他诉讼请求 [1]。
法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测评方与产品/服务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测评方通过测评方式编造、传播关于竞争对手的误导性信息或测评内容中存在一些侮辱贬损性的字眼则很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
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实际情况以以下几点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1.侵害商誉的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是商业竞争对手的关系;2.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毁损被侵权人的名誉之后达到自己占领市场的目的;3.造成被侵权人的服务对象、消费者、客户对其商业信誉的错误评价,进而影响到这些服务对象、消费者、客户与被侵权人的商业交往;4. 涉诉行为与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小红花测评”曾在直播中有过如下言论:“说实话我很少去看他的东西,他的东西没什么营养,他的这些测评文章没有什么营养”、“我们现在就是在做测评啊,我们既测评产品,也测评做虚假产品、做虚假测评的人”。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评论内容属于被告“小红花测评”对原告“老爸测评”测评内容的客观评价,并未带主观贬义色彩,更多地是一种对测评方式、测评内容不科学、不合理的评论,未给消费者带来误导。但针对其“魔术擦,某爸救了我啊,他就是靠这些套路嘛”、“不管魏老爸对不对,他卖的东西太黑心了”等言论,一审法院则认为被告使用了不恰当的使用概念,片面陈诉事实,例如“太黑心”“有毒”“套路”等词语,使得相关消费者极易产生不准确的认识,对被侵权人商城的商品产生不良印象。上述陈述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的决定,并对竞争对手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竞争者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将上述言论应认定为误导性信息[2]。
由此可见,区分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测行为的边界在于评测内容是否具有客观依据。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不要求信息本身是无中生有的,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信息本身是真的,虽然这些信息看似并不足以直接影响到普通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客观上却会误导普通消费者对竞争对手的信用作出负面评价[3]。若缺乏客观依据的支持,则评测行为可能逾越合理边界,构成商业诋毁。
但目前我国的产品测评行业并无严格的行业标准,许多产品本身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去判断产品本身是否合格,此外,如化妆品类、食品类产品本身的使用效果或体验就会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这难免会导致一些测评内容或结果的存在争议。被评测者对于他人对在合理范围内的评测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不存在侮辱贬损、恶意攻击或误导,即使评测措词有失妥当,也不应就因此判定其构成商业诋毁。
结语:
2023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第三方测评”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调查报告》,对12大平台350家“第三方测评”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 93.1%的“第三方测评”涉嫌存在测评标准类问题,其中缺乏测评标准的主观性测评多;2. 55.7%的“第三方测评”涉嫌存在商测一体、以商养测类的模式难保公正性;3.37.2%的消费者反映通过观看“第三方测评”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过质量问题;4.35.7%的“第三方测评”存在涉嫌虚假测评类问题[4]。
测评不应成为破坏公平竞争的伪装,除加强公权力机关对此类问题的监管外,各类测评机构、博主更应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和诚实信用的精神,不做超出正常商业评价范畴的言论,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有价值的评价信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作为消费者也要提升辨别能力,防范各种虚假、过度宣传的测评带来的自身权益损害。
参考文献: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22号判决书
[2]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052号判决书
[3]李扬:《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出版,第251页。
[4]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三方测评”对消费者权益影响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