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涟伊
什么是AI?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AI即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一个以计算机科学(Computer Science)为基础,由计算机、心理学、哲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目前大家接触了解较多的人工智能包括百度的文心一言、openai的chatgpt等等。
“文心一言”
“chatgpt”
目前网上存在大量关于如何利用人工智能提高效率的信息内容,例如利用AI进行内容整理,文稿撰写,数据分析,可高效助力新媒体创作、图片绘制、视频创作。曾经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数码画师花费数个小时创作完成的插画,如今只需要输入一组关键词,几分钟之内就能输出一张成品图。但在享受人工智能便捷快速的“创作”成果时,我们仍要思考一个问题:利用AI创作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一则判例给出了一种答案。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AI著作权首案宣判,判决认定原告享有其通过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并判定被告侵权。主要案情如下:
2023年2月24日,该案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
后原告发现,有百家号账号发布文章时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没有获得其许可,且截去了其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为此,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该案主要涉及三大争议点:一是“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的AI生成作品是否构成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此外,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对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于11月2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虽然本案判决认定AI生成的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且原告享有著作权,但学界及实务界仍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从“是否为智力创作的成果”来看,虽然人工智能使用者向系统输入了提示词,但生成的内容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使用者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参加智力创作。但实践中,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确实具有价值,仍应当赋予其法律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