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一般消费者可能具有专业性

作者:常春

引言: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有争论。例如,一些观点认为一般消费者应当局限于普通消费者群体,不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另一些观点认为一般消费者的界定应当根据产品的销售对象确定,也可能具有专业知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相关指引,明确了“如果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决定了其只能被作为组装产品的部件使用,该组装产品的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组装产品的过程中无法观察到部件的外观设计,则一般消费者主要包括该部件的直接购买者、安装者。”

 

正文: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某产品是否侵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时,需要引入一般消费者这样的一个判断主体,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当然,其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考虑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还应当考虑设计空间,但本文暂不涉及设计空间对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影响。


不同类别的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界定一般是不同的。相同的类别的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界定是否应该相同则存在着多种细分的情形。一般而言,只要体现外观设计的是终产品,或者虽然是终产品的部件,但在终产品中完全可见,或者虽然是终产品的部件,但该部件可以单独使用,在这些情形下,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在一般消费者的界定往往不会出现较大分歧,因此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也可基本是可以确定的。


而在此外的其他的情形中,例如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是某一终产品的一个部件,且该部件在终产品上仅部分可见,或者完全不可见时,则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在一般消费者的定义上则可能存在较大分歧。原因在于,如果一般消费者针对该产品类别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则其可能会注意到一些细微的设计差别,而当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较低时,则其可能不会注意到一些细微的设计差别。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一般消费者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能是不利的,而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一般消费者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则可能是有利的。


对于那些外观设计产品只能作为部件使用,不能单独使用,且其在终产品中整体不可见的情形下的一般消费者,根据第(2021)最高法知行终464号判例的指引,主要包括该部件的直接购买者和安装者。这种判断的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包括在产品交易、使用过程中能够看到产品外观的所有消费者,而这种情形中,终产品的消费者无法看到产品,因此只有部件的购买者和按安装者能够看到产品,因此他们是主要的一般消费者。结果是,这些直接购买者和安装者相对于终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而言往往对该部件具有更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而对于部件在终产品中能够看到的情形,该判例认为如果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决定了其只能被作为组装产品的部件使用,组装产品的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组装产品的过程中仍然能够看到该部件的外观设计,则一般消费者既包括该部件的直接购买者、安装者,也包括组装产品的最终用户。


对于那些外观设计产品只能作为部件使用、不能单独使用,且其在终产品中部分可见部分不可见的情形下的一般消费者的界定该判例并没有给出指引。


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考量其他因素以区分不同的情形,例如可以根据该部件在终产品中的可见情况,将一般消费者进一步分细分为两种子情形考虑。一种子情形是该部件的可见部分在终产品中的处于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则这种情况下的一般消费者则除了部件本身的购买者、安装者外,还应该将终产品的消费者;另一种子情形是该部件的可见部分在终产品中的处于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例如底面等,则这种情况下的一般消费者则应仍被局限于该部件本身的购买者、安装者,而不应扩展至终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


1、外观设计的客体

为组成某一终产品的部件,且该部件在终产品中整体可见;

为组成某一终产品的部件,且该部件在终产品中部分可见,部分不可见;

为组成某一终产品的部件,且该部件在终产品中整体不可见;

2、子情形

部件在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部件在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3、一般消费者

终品购买者、终产品使用者;部件的采购者、安装者。

终产品购买者、终产品使用者;部件的采购者、安装者。

部件的采购者、安装者。

部件的采购者、安装者。

结论:


由此可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一般消费者的界定会受到是否为终产品部件、部件是否不能单独使用,部件是否完全不可见、部件的是否处于终产品的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等诸多元素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可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而更多的时候则可能仅仅是专业性稍低的普通消费者。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案件情况可以预期一般消费者的界定,从而对案件走向有更加清晰的判断。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4 - 11 - 22
    作者:张嘉畅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4 - 11 - 15
    作者:陈巴特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根据该通知,2025年春节期间放假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曾经除夕不放假,多年来一直是国人吐槽的重心。对国人来说,除夕的重要性不亚于大年初一。炮竹一声除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至今,除夕可以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天。这一天,家人欢聚一堂,互送祝福,祭祖先,贴春联,包饺子,吃年饭,一起辞旧迎新。对于远方的游子,在外打拼一年,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满足回家过年的渴望。虽然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除夕的重要性,每年也安排除夕放假,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休年休假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但毕竟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包括除夕,回家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如今,国家正式将除夕确定为法定节假日,可谓“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然鹅,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美好的春节假期的。地球在转,社会依然要运转,各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企业会比平时更加繁忙,赶工期的企业也可能加班加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春节假期全在上班,企业怎么计算加班工资?一、什么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劳动者在这些日子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点击次数: 1000011
    2024 - 11 - 08
    作者:常春【摘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不仅限于实施具体制造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生产资源、协调生产环节并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主体。近年来,随着生产链分工日益细化,最高法在多个案例中将具备协调、指挥等作用的主体纳入”制造者”范畴,逐步形成了扩展的制造者认定标准。本文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分析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专利法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其中指出专利权人某家庭制品公司发现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杯子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通过购买防伪标签获得商标授权,委托永康某工贸公司生产杯子,并完成销售。此外,广州某贸易公司和浙江某工贸公司负责审核产品图样、提供授权和防伪标签。专利权人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及浙江某工贸公司共同侵权,要求赔偿。在一审中,法院仅认定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制造者,但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通过防伪标签控制和审核图样和产品样品等行为对制造环节起到了控制作用,将三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制造者”身份;2)如何认定多主体构成共同侵权;3)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标准。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不仅指实际的制造行为实施者,也包括间接控制和主导制造过程的主体。以下典型案例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最高法在制造者认定中的标准:1.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公司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中,多方被告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环节,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制造者。最高法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制造行为,但...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4 - 10 - 28
    作者:杨秀芸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首次确认了企业名称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的形式处理。随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处理原则、流程时限、考虑因素等。部分省份也紧跟步伐,相继颁布与企业名称登记与争议处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等等。尽管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处理路径,但在实践中,适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程序仍面临诸多挑战。以下是本人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中遇到的难题以及对解决策略的初步想法。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分割化的困境与思考(一)困境描述笔者在进行企业名称投诉的实践中,观察到一种普遍现象,如果他人登记的企业字号与在先企业字号、注册商标都高度近似的情形下,在先权利人在投诉或争议裁决申请文件中,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并提出,请求行政机关综合考虑,从而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决定。但是行政登记机关往往在收到文件后,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划分至不同科室或部门处理,如:注册许可科聚焦于企业名称登记的合规性审查,注重形式审查,而知识产权科或商标科或不正当竞争科会专注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注重实质审查。这种“各自为政”的处理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专业分工,却也因信息孤岛效应而难以形成对案件全面、系统的认知,从而导致许多企业名称争议案件难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决。(二)探讨企业字号和商标均是现代企业重要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是用来区别生产经营者的,代表企业的信誉,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信誉、质...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0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