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离婚了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作者:王辉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由来已久。彩礼本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由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给付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的财物,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然而,近年来越来越趋于走高的彩礼,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高价彩礼使得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底层逻辑发生了变化,使得婚姻变成了物质交换,充满了铜臭味,不仅给彩礼给付一方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且攀比彩礼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高价彩礼成为某些人不劳而获的手段,甚至出现有组织、有预谋、重复骗婚的个人和组织,已涉嫌刑事犯罪;司法实践领域,返还彩礼的纠纷亦逐年递增。

随着高价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高价彩礼不仅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被大众高度关注,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点名“高价彩礼”,足见党和国家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于2023年11月13日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是正当时。

那么,什么样的财物属于彩礼?离婚后要不要返还?且看下文分析探讨。

一、什么样的财物属于彩礼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司法实践

男女双方从恋爱到登记结婚前的这段时间,常常会发生一方给付另一方财物的情况,其中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有仅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的给付或日常消费性支出。那么,这其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呢?下边就以案例来看看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范围的认定。


◆案例——参见(2023)浙0726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

1、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张某、蒋某通过网络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7月份,蒋某怀孕并行流产手术。2022年8月,蒋某搬至张某家中,与张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2022年10月6日,双方办理订婚仪式,张某依照当地风俗,向蒋某的亲戚朋友发送了红包总计50000元。订婚时,张某向蒋某赠予了188000元礼金及金大福牌足金金条一块(100g)、足金戒指两枚(存放在张某处)、万足金手镯一个(42.85g)、足金手链一条(12.66g),蒋某向张某回赠了金大福牌足金项链一条(42.52g)。同时,双方父母均赠与了对方“改口红包”20002元。共同生活期间,蒋某与张某母亲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生活矛盾。2023年7月,蒋某搬离张某家,双方关系恶化。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蒋某返还彩礼、三金、订婚宴酒席、红包等。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婚约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张某、蒋某并未登记结婚且双方确认已无缔结婚姻的可能,各自要求返还以结婚为前提赠予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关于张某主张的123410元订婚宴酒席及红包等费用,首先如见面红包、中秋节红包、过年红包及生日红包等费用,均系双方恋爱期间,张某父母作为长辈对晚辈基于传统礼节的正常赠予;其次对于日常生活中的现金交付8000元也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合理赠予;张某、蒋某各自提供的日常开销记录(含微信、支付宝、抖音、王者荣耀等消费记录及相互的转账红包),上述消费属于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当中处理的事项;蒋某亲戚长辈收取的红包、婚宴开支等费用,并非蒋某收取,不能作为彩礼要求返还;改口费,因蒋某父母亦赠予了张某同等金额的红包,可予以抵扣;故张某要求蒋某返还上述费用123410元,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并考虑蒋某曾终止妊娠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蒋某返还张某彩礼礼金56400元及金大福牌足金金条一块(100g)、万足金手镯一个(42.85g)、足金手链一条(12.66g),若蒋某不能返还上述金器的,则应赔偿张某64643元;张某返还蒋某金大福牌足金项链一条(42.52g),若不能返还的,则应赔偿被告蒋某19857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离婚后要不要返还彩礼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二)司法实践

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有关彩礼返还的案件中,尤其是无证据表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案件中,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即成为极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一般来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更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参见(2023)新71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2023)新28民终970号民事判决

1、基本案情

师某与郭某于202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22年8月8日举行婚礼,婚后实际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婚姻关系持续不到一年,师某便起诉离婚,郭某一审中同意离婚,但要求师某返还彩礼120000元。

2、裁判结果

对于师某要求与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郭某提出要求师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的数额较大,郭某在婚内不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过错情形,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师某向郭某返还彩礼7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即时的行为。因此,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考虑双方经济状况,且无共同生育子女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郭某在订婚、婚礼时产生的花费,一审法院酌定返还彩礼75,000元,并无不当。二审维持原判。

 

三、作者建议

虽然对于彩礼的认定及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所规定,但对于规定中“价值不大”、“数额过高”的标准并无具体规定;对于影响彩礼返还的关键因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无明确规定多短算短。目前,彩礼返还这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空间较大,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差异较大。有关于此,笔者建议:


1、鉴于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差异、彩礼习俗差异,难以从国家层面就“价值不大”“彩礼数额过高”制定具体金额标准,不妨由法院结合当地习俗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就“价值不大”“彩礼数额过高”出台指导意见确定一个基线;

2、目前法律法规未就何谓“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时间区间予以明确,建议后续出台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3、结合彩礼金额、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有无生育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当地风俗等因素就彩礼返还比例确定一个可参考的幅度。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3 - 28
    作者:赵丹青 不同于普通商品广告,药品由于其治病救人、直接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性,对于药品的广告,我国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根据药品的属性,不同药品在广告方面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第二、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并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第三、非处方药可以作广告,但广告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2、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4、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5、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同时,我国对于药品广告实行审批制度。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且,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伴随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在所谓私域如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布药品广告,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审核、把关义务,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广告中涉及的药品为处方药,显然朋友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那么该广告发布行为就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即便该药品为非处方药,该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都需要仔细审核。 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判断药品广告的真实性...
  • 点击次数: 100005
    2025 - 03 - 14
    作者:张嘉畅在品牌竞争愈发激烈的当下,商标不仅是企业的身份标识,更是市场竞争中的宝贵资产。然而,不少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商标注册,导致商标遭他人抢注。面对这一挑战,如何有效维权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析在中国,若商标尚未注册却遭遇抢注,应采取哪些策略进行维权。首先,即便商标未经注册,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依然能够获得法律庇护。如果您的商标已在中国大陆使用,则可以受到在先使用的保护。如果您的商标未经注册但已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向法院申请认证为驰名商标。如果您的商标标识具有独创性,则该标识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其次,《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申请应当出于善意,且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因此,如遇商标抢注行为,您可以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恶意抢注商标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权利。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维护权益。一、提起商标异议若抢注者的商标申请尚未获准注册,仍处于初审公告阶段,您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三条提出商标异议。在此阶段,您需准备充足的证据,如商标使用记录、推广范围、宣传资料及销售合同等,以证实您的针对争议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利。二、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若抢注者的商标已成功注册,您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种方法与异议相同,您需要证明对争议商标具有在先权利,也需要证明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恶意。三、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若抢注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经检索您发现该商标已连续三年无使用,则可以对该抢注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这个方法相较于其他方法来讲,举证责任要求较低,您仅需要提供简单的检索记录,证明该商标未使用即可。四、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现行《民法典》、《商标法》规定,商标行政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仅解决抢注商...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3 - 07
    作者:张琳张琳律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于近日成功办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争取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付未付的工资差额等款项共计三十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用人单位(以下称YYY分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其总公司的注册地在河北)与劳动者(以下称XXX)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河北、北京及YYY分公司规定的工作地点。XXX在北京安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长期在北京工作,偶尔去河北出差,去河北出差时公司给XXX报销差旅费并提供住宿。疫情期间,YYY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公司因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全体员工待岗。在YYY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返岗复工时,一并通知XXX所在部门全体员工的工作地点均为河北。XXX客观上无法长期在河北上班,因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仍坚持在北京工作。YYY分公司又向XXX发送了旷工警告函,但XXX仍明确表示不认可该旷工警告并继续在北京工作。YYY分公司就以XXX未去河北返岗复工、无故旷工多日为由,认为XXX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XXX解除劳动合同。XXX遂以YYY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欠付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YYY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付未付的工资差额等款项。 二、裁判结果1、劳动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多个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应视为双方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XXX的工作地点达成合意即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劳动仲裁机构和二审法院认定XXX入职后一直在北京工作,应认定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北京。2、劳动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YYY分公司因自身原因需要调整XXX工作地点、岗位的,应与XXX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而YYY分公司在未经与XXX协商的...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2 - 28
    作者:金涟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境贸易日益频繁,与域外企业签订合同已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态。然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对合同的签字和盖章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在与域外主体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确认相关国家地区法律适用,注意域外主体签章的效力,避免因为签章效力瑕疵而导致损失。一、法律体系差异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各国对公章效力存在显著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如中国、德国、日本等普遍重视公章(法人章)的法定效力,通常要求公司正式文件必须加盖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实体公章,同时签字人需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授予的职务权限或持有书面授权文件,方可产生法律约束力。相比之下,普通法系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更侧重签字的法律效力,公章并不作为法定必备要素,实践中多用于内部文件管理。其核心在于签署人是否经过公司合法授权,只要个人持有董事会决议或授权委托书,即使不盖公章,签字本身即可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二、重点国家/地区细则1. 美国在美国,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签署人的签字权限。签约时,最好要求域外主体提供公司决议文件(Board Resolution)证明签署权限。此外,部分州还要求对签字进行公证。2. 德国在德国,签字权限通常体现在其主体资格证明上,有些公司有备案的公章,则最好要求其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3. 日本在日本,合同效力的关键是“代表取缔役”签字,在正式场合,也应当加盖公司印章。因此签约时,最好由域外主体在合同上加盖其在法务局登记过的印章,即圆印。4. 香港地区在香港地区,签字优先于公章。签约时,应当注意公司名称印刷章上必须具有董事签字,仅空白的公司名称印章是没有效力的。而我们常见的“小圆章”通常仅用于行政用途,如签收文件、签收货物、签发收据发票或改错。三、通用签约核查清单总结来说,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域外主体签约时应进行以下核查:...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