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文娟
最近几年,由透明材料替换不透明材料导致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频发。而多地法院相关判决并不相同,引发了人们关于透明材料替换时外观设计保护的热烈讨论。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5节第二段规定,“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由此可见,透明材料产品内部的可视部分的效果,应当成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最近的司法案例中,也进一步说明了透明材质所体现的视觉效果应予以考虑。但透明材料替换导致的视觉差异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透明材料替换不构成侵权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在涉及水杯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于局部使用了透明材料,使得透明部分与其他非透明绿色部分形成视觉上的对比进而导致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在涉及切菜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主体部分为透明设计,能看到内部滚筒的形状及纹理;涉案专利为原色体的不透明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在整体视觉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属于不同的外观设计”。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透明材料替换构成侵权的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在涉及药盒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认定,“对于药盒类产品,使用透明或者不透明材质均较为常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综合判断,难以认定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在涉及切碎机(切菜器或机)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认定,“腔体透明性的区别问题,因涉案产品为切碎机,腔体设计为透明是为了便于观察腔体内食物的切碎情况,该设计属于功能性设计,在比对时不予考虑”。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仍然是此类透明材料替换案件判断的基本方法。结合已生效案例,目前在实践中考虑比较多的几个因素有:1、透明材料替换导致新的视觉效果所占整个外观设计的比例;2、透明材料是否是行业惯用材料;3、透明材料替换出现的内部结构是否是惯常设计;4、透明材料替换是否是功能性设计等。
同时,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时候,应当额外考虑外表替换为透明材料的视觉效果的情况,进行全方位保护。另外,当出现他人使用透明材料替换的产品时,需具体分析透明材质替换后的整体视觉效果,适当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