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炒菜界的海底捞”-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赵丹青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类似“甜品界的劳斯莱斯”、“蔬菜界的爱马仕”、“月饼界的迈巴赫”这样的宣传语。仅仅是这样简短的一句话,商家的产品就被蒙上了“劳斯莱斯”、“爱马仕”、“迈巴赫”这些顶级品牌的滤镜,给消费者传递出高贵奢华、顶级品质的信息,从而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但是按照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这样的行为似乎有搭便车、蹭名牌之嫌。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呢?

 

下面我们结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诉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放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讨论。

 

案情简介

 

海底捞公司始创于1994年,历经二十多年的经营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餐饮企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在全球开设935家直营餐厅,其中868家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164个城市,67家位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经过市场和顾客的检验,“海底捞”成功打造成为信誉度和市场知名度极高的优质火锅品牌。

 

1997年海底捞公司注册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餐室;自助餐馆;餐馆;快餐馆”服务上,后正常续展。

 

2018年海底捞公司注册第19179791号“HI海底捞”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

 

小放牛公司未经海底捞公司许可,在其餐馆内的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内装潢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其中“海底捞”三字还通过颜色、打引号等方式被突出使用。

 

海底捞公司认为小放牛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小放牛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且赔偿海底捞公司95万元损失。

 

案例分析

 

1、火锅和炒菜是否构成相同/类似服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小放牛公司辩称其经营的是炒菜,与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但法院认为菜品的类别不等同于商标法意义上商品服务的类别,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餐馆、餐厅等服务,海底捞公司在此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炒菜或火锅显然均属此列,也即海底捞公司虽然目前主要在火锅菜品经营中使用权利商标,但其依法亦有权在炒菜等其他菜品经营中使用并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双方的服务构成相同服务。

 

2、“炒菜界的海底捞”是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小放牛公司主张,其在使用被诉标识时特意强调被告小放牛公司经营的是炒菜,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产生识别来源的功能,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其行为构成对海底捞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的正当使用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二是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三是使用应出于善意。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海底捞”三字被突出使用,由于“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就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没有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因“海底捞”字样的吸引而选择相关门店,该字样能起到标识来源的作用。

 

其次,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借用其他行业常见品牌来类比形容本行业商品的表达方式,表述为“某某界的某某”,但日常生活中可以使用的表达方式不意味着亦可以随意用于商业活动,尤其是同业竞争者之间更应谨慎从事。一方面,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时下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方式,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确定的含义;另一方面,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与“海底捞”商标权人存在许可、合作、加盟等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小放牛公司完全知晓海底捞公司“海底捞”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而在海底捞公司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大量使用,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难谓善意;同时小放牛公司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致使消费者难于辨识,引起市场秩序混乱,亦将妨碍海底捞公司在炒菜等餐饮服务上正常使用。

 

综上,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权利商标使用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所标识的餐饮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且损害了原告继续加强其与权利商标对应关系的权利,故小放牛公司对于被诉标识的使用构成对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本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海底捞公司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案例总结

 

商标最核心的功能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消费者自然清楚劳斯莱斯不卖甜品、爱马仕不卖蔬菜、迈巴赫不卖月饼。类似“甜品界的劳斯莱斯”这种表述并不是向消费者传达其产品或服务是源自劳斯莱斯,因而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但本案中小放牛公司将“炒菜界的海底捞”使用在与海底捞公司同样的餐馆服务上,就存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消费者可能以为其是海底捞公司在火锅之外开辟的炒菜业务,或者以为其跟海底捞公司存在某种商业联系。小放牛公司侵犯了海底捞公司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的商标注册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在商业活动中,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则应该尤为注意,必须限于合理的范围。使用“某某界的劳斯莱斯”比喻自己的产品品质,如果只是单纯起到对产品质量的描述作用,也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若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4 - 11 - 22
    作者:张嘉畅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
  • 点击次数: 1000001
    2024 - 11 - 15
    作者:陈巴特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根据该通知,2025年春节期间放假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曾经除夕不放假,多年来一直是国人吐槽的重心。对国人来说,除夕的重要性不亚于大年初一。炮竹一声除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至今,除夕可以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天。这一天,家人欢聚一堂,互送祝福,祭祖先,贴春联,包饺子,吃年饭,一起辞旧迎新。对于远方的游子,在外打拼一年,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满足回家过年的渴望。虽然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除夕的重要性,每年也安排除夕放假,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休年休假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但毕竟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包括除夕,回家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如今,国家正式将除夕确定为法定节假日,可谓“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然鹅,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美好的春节假期的。地球在转,社会依然要运转,各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企业会比平时更加繁忙,赶工期的企业也可能加班加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春节假期全在上班,企业怎么计算加班工资?一、什么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劳动者在这些日子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点击次数: 1000011
    2024 - 11 - 08
    作者:常春【摘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不仅限于实施具体制造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生产资源、协调生产环节并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主体。近年来,随着生产链分工日益细化,最高法在多个案例中将具备协调、指挥等作用的主体纳入”制造者”范畴,逐步形成了扩展的制造者认定标准。本文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分析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专利法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其中指出专利权人某家庭制品公司发现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杯子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通过购买防伪标签获得商标授权,委托永康某工贸公司生产杯子,并完成销售。此外,广州某贸易公司和浙江某工贸公司负责审核产品图样、提供授权和防伪标签。专利权人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及浙江某工贸公司共同侵权,要求赔偿。在一审中,法院仅认定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制造者,但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通过防伪标签控制和审核图样和产品样品等行为对制造环节起到了控制作用,将三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制造者”身份;2)如何认定多主体构成共同侵权;3)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标准。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不仅指实际的制造行为实施者,也包括间接控制和主导制造过程的主体。以下典型案例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最高法在制造者认定中的标准:1.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公司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中,多方被告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环节,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制造者。最高法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制造行为,但...
  • 点击次数: 1000006
    2024 - 10 - 28
    作者:杨秀芸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首次确认了企业名称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的形式处理。随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处理原则、流程时限、考虑因素等。部分省份也紧跟步伐,相继颁布与企业名称登记与争议处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等等。尽管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处理路径,但在实践中,适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程序仍面临诸多挑战。以下是本人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中遇到的难题以及对解决策略的初步想法。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分割化的困境与思考(一)困境描述笔者在进行企业名称投诉的实践中,观察到一种普遍现象,如果他人登记的企业字号与在先企业字号、注册商标都高度近似的情形下,在先权利人在投诉或争议裁决申请文件中,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并提出,请求行政机关综合考虑,从而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决定。但是行政登记机关往往在收到文件后,会将企业名称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划分至不同科室或部门处理,如:注册许可科聚焦于企业名称登记的合规性审查,注重形式审查,而知识产权科或商标科或不正当竞争科会专注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注重实质审查。这种“各自为政”的处理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专业分工,却也因信息孤岛效应而难以形成对案件全面、系统的认知,从而导致许多企业名称争议案件难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决。(二)探讨企业字号和商标均是现代企业重要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是用来区别生产经营者的,代表企业的信誉,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信誉、质...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0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