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文娟
在商标授权程序中,为克服在先引证商标的阻碍,权利人需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无效宣告、异议申请及其后续程序。而上述撤销申请、无效宣告、异议申请及后续复审的审查时长均明显长于注册申请及其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时长,这将导致权利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往往不得不穷尽所有法律程序,进入司法诉讼阶段,同时开启新一轮的注册申请。
为高效解决上述商标授权过程中程序冗长、繁复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分别从行政及司法两方面出台了新的审查政策,更为灵活地解决上述情况。
在商标行政授权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了商标授权程序中审查员依申请人申请,应当予以中止案件的七种情况:
(一)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处于注册人名义变更、转让程序中且变更、转让后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的;
(二)引证商标已过有效期处于续展程序或者续展宽展期的;
(三)引证商标处于注销或者撤回申请程序的;
(四)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
(五)引证商标涉及的案件已有结论等待结论生效或者执行生效判决等待重裁的。
(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七)所涉及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且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理请求的;
以下三种情况下,审查员可依职权自行中止审查:
(八)驳回复审案件所涉及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恶意注册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
(九)需要等待案情相同或者相关案件在先裁定或者判决的,根据个案需要,可以中止审理;
(十)其他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也发布了新的司法政策。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关键引证商标处于其他案件审查过程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法院允许原告正式立案之前申请预立案,预立案最长可持续12个月(不可延长),这期间诉讼案件将中止,原告可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随时结束预立案,进入正式立案或放弃诉讼。
上述行政及司法诉讼中关于商标审查中止情形的规定,非常具体、明确,且基本涵盖了目前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主要争议点。我们可以期待上述政策的落实将大大提高商标审查效率,为真正权利人的商标授权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