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法律同行的朋友圈流传一个未经证实的搞笑案件,买家在商家买了一只猫,因为猫不会捉老鼠而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退货。买家经法庭允许后当庭演示:拿出一只老鼠,放到地上,然后把猫放到老鼠边上,向法官演示猫不捉老鼠。演示的结果是猫一脸呆萌,就是不去捉老鼠。我们暂不讨论案件的真实性,仅就猫不能捉老鼠,买家是否享有退货权(合同解除权)进行论述。
现行的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解除等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买方要求解除合同,首先需要明确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我们针对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分别展开论述。
关于合同的约定解除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个就是所谓的约定解除(或称是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权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本案中,如果买卖双方在购买猫的时候,明确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约定了如果猫不能捉老鼠,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买方在收到猫之后,出现猫不会捉老鼠时,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把猫退还给商家,当然,商家有义务归还全部购猫款,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购买猫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约定猫的捉猫能力,则合同当事人不一方不能当然的享有约定解除权,而买家发现猫不能捉老鼠而要求退货时,则需要考虑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标准。如果买方需要行使法定解除权,法庭则需要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是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传统习惯猫的主要功能是捉老鼠,而因为社会的进步等原因,猫的功能已经不仅仅是捉老鼠的功能,还包括观赏、取悦、陪伴等功能,不能仅仅凭借猫不能捉老鼠而法定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买方需要证明购买猫的目的是捉老鼠,这个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动机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交易动机是不能作为合同目的,因为买方的交易动机可能非常复杂的。但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交易物品则需要法庭考量,本案中,买方的交易动机可以从买方的生活环境、工作地点、生活习惯等来确定。例如买方生活在城市,现在城市里面需要购买猫来捉老鼠的可能性就较小了;或者买方的工作是仓储行为,则通过购买猫捉老鼠的可能性就较大了;或者买方的举证居住环境有较多的老鼠,需要买猫捉老鼠等等。当然,这些证据不是绝对性的,而是需要法官使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来确定。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将自己重视的问题问清楚,甚至书面罗列到合同中,特别是合同有“特定目的”,务必要明确约定。如果对方采取格式条件的合同,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微信等聊天记录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