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胡晓锋
2021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案通报板块,首次通告上海市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的相关公开信息。
自范冰冰偷逃税案通告三年后,文娱行业的艺人主播偷逃税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随着自查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案通报板块先后又通告了朱宸慧、林珊珊、黄薇、平荣、邓伦等五人因存在偷逃税行为被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处罚的公开信息。
梳理税案通报板块的上述公开信息可以看到,尽管都是文娱行业的偷逃税案件,但由于各纳税人的偷逃税违法行为存在差异,使得税务部门最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处理处罚决定也存在明显不同。这些不同主要体现在认定的基本违法事实不同,征收的税种不同,处罚依据的法律不同以及给予的处罚轻重不同,具体如下:
从上述几个维度对比分析,结合图表中的核心要点总结,有以下几项内容值得关注:
一、明星艺人取得劳务报酬,如果取得的个人所得来源广、频率高且数额大,是否具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义务?
从税务总局通告的公开信息看,仅在郑爽案中,上海税务部门明确援引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在朱宸慧、林珊珊案中,杭州税务部门明确两人仅偷逃个人所得税,其余几份通告中,未明确是否有补缴增值税的决定以及相应处罚。
二、明星艺人少缴税款,偷逃税会被税务部门予以处罚,普通少缴税款是否同样面临行政处罚?
从税务总局通告的公开信息看,明星艺人存在的涉税违法行为多样,不仅存在偷逃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还存在其他行为产生的少缴税款。
对于偷逃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部门援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但在平荣案中,广州税务部门还明确援引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作为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其余几份通告中,税务部门对明星艺人的普通少缴税款行为未实施处罚。
三、经纪公司或者经纪人,协助明星艺人实施偷逃税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郑爽案中,张恒作为经纪人,为郑爽偷逃税提供便利,上海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罚。其余几份通告则显示,税务部门针对案外人提供违法的协助行为,正在实施联动检查。
除经纪人外,如果涉案明星艺人委托有专业代理机构,即税务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时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则有可能触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无论是经纪人,或者税务代理人,如果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有关文娱领域从业人员虚开发票,并帮助有关文娱领域从业人员设立“空壳”企业逃避缴纳税款,则有可能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的刑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