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股权转让要依法申报纳税 以免犯逃税罪

 本文作者:胡晓锋


  编者按:

依法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在个人股权转让业务中,原股东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有权实施税务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鲍某曾担任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持有该药业公司20%股权,并通过李某代为持有40%股权。

2017年1月17日,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某40%股权,鲍某11.09%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新股东殷某先后分六次转账给鲍某5356万元,并一次性转账给李某1644万元。2月15日,鲍某持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1.09%股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价326.0506万元。

2017年9月至11月,税务稽查部门分别对鲍某、李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鲍某、李某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并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李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176067.64元、印花税税款26123.6元并给予罚款,追缴鲍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545404.09元、印花税税款7246.1元并给予罚款。

鲍某、李某未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9月20日,税务部门依法向李某、鲍某送达《催告书》进行催缴税款后,两人未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

2020年6月17日,公安部门对鲍某涉嫌逃税立案侦查,认定鲍某逃税数额合计6954841.43元,截止2021年2月26日,鲍某逃税税款已全部缴纳,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持有的40%股份是帮助鲍某所代持,鲍某应作为实际纳税人,鲍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鲍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鲍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后应当纳税11926935.07元,但是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1754841.43元,至案发时仍逃避缴纳税款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转让所得的原股东是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新股东是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谋损害公共利益,由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以及代扣代缴义务,合同双方也应认真执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违反法定义务。

本案中,新股东殷某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但其将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全额支付给了鲍某,而且从现有文书公开来看,其也未能阻止鲍某提供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最终使得鲍某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偷逃了巨额税款。根据公开文书,我们看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了处理处罚,仍然需要对新股东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股权代持,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安排,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环节并不一致。根据公开文书,我们看到,税务部门在执法时倾向于将显明股东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对待,司法机关则更多通过实质性认定来进行定罪量刑。

本案中,税务部门对登记股东鲍某、李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放弃法律救济机会,且未能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最终人民法院认为代持人李某并非实际纳税人,仅追究鲍某犯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自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监管进入了新阶段。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这一前置事项外,税务部门在事后监管方面,针对阴阳合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也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系统数据比对、风险识别以及精准推送排查的业务工作规程,这对于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打击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综上,提醒正在进行股权交易或者即将进行股权交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请依法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切莫以身试法,最终锒铛入狱。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8
    2024 - 11 - 29
    作者:金涟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品牌出海”纳入工作任务,提出要“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而为了给“品牌出海”保驾护航,企业应当重视其海外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尽可能排除侵权风险,令其品牌获得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不同,对企业品牌(即商标)的保护方式也有不同。本文将对美国地区商标保护及注册申请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一、商标保护对象 在美国可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可以是任何文字、短语、符号、图形或前述的组合,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由于美国各个州之间对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申请人如仅在任一州申请注册商标,则无法跨州获得保护。因此我们所述的美国商标注册,通常上是指联邦商标注册,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商标,则将在整个美国领土范围内获得商标权利。  二、重视商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强调商标所有者只有商业使用其商标才有权获得联邦保护,在申请时以及整个商标生命周期中,企业都需要定期展示商标的使用情况。 若想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应在美国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如尚未使用的,应当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注册申请。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例如当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并以此为基础在美国申请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议将商标延伸注册至美国。 然而,通过马德里协议延伸至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面临着较高的官方审查风险,可能需要补充提供使用证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国籍、住所地/营业场所所在地,以及: 1、 类别及指定商品或服务描述;2、 商标名称或标识,如存在特殊...
  • 点击次数: 1000010
    2024 - 11 - 22
    作者:张嘉畅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4 - 11 - 15
    作者:陈巴特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根据该通知,2025年春节期间放假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曾经除夕不放假,多年来一直是国人吐槽的重心。对国人来说,除夕的重要性不亚于大年初一。炮竹一声除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至今,除夕可以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天。这一天,家人欢聚一堂,互送祝福,祭祖先,贴春联,包饺子,吃年饭,一起辞旧迎新。对于远方的游子,在外打拼一年,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满足回家过年的渴望。虽然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除夕的重要性,每年也安排除夕放假,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休年休假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但毕竟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包括除夕,回家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如今,国家正式将除夕确定为法定节假日,可谓“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然鹅,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美好的春节假期的。地球在转,社会依然要运转,各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企业会比平时更加繁忙,赶工期的企业也可能加班加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春节假期全在上班,企业怎么计算加班工资?一、什么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劳动者在这些日子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点击次数: 1000015
    2024 - 11 - 08
    作者:常春【摘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不仅限于实施具体制造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生产资源、协调生产环节并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主体。近年来,随着生产链分工日益细化,最高法在多个案例中将具备协调、指挥等作用的主体纳入”制造者”范畴,逐步形成了扩展的制造者认定标准。本文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分析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专利法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其中指出专利权人某家庭制品公司发现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杯子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通过购买防伪标签获得商标授权,委托永康某工贸公司生产杯子,并完成销售。此外,广州某贸易公司和浙江某工贸公司负责审核产品图样、提供授权和防伪标签。专利权人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及浙江某工贸公司共同侵权,要求赔偿。在一审中,法院仅认定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制造者,但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通过防伪标签控制和审核图样和产品样品等行为对制造环节起到了控制作用,将三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制造者”身份;2)如何认定多主体构成共同侵权;3)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标准。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不仅指实际的制造行为实施者,也包括间接控制和主导制造过程的主体。以下典型案例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最高法在制造者认定中的标准:1.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公司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中,多方被告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环节,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制造者。最高法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制造行为,但...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4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