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案例 | 企业扣税凭证被认定异常,能否起诉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作者:胡晓锋


 当受票方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需要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受票方以“有关认定及协查推送对自己的合法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为由起诉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会是什么结果?

 

  下面案例表明:有关行政行为系过程性行为,而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关行政行为系过程性行为且针对的并非诉讼方,诉讼方不具有提起本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一份有关异常扣税凭证争议的行政裁定书,笔者认为其中反映的利害关系理解等问题值得关注。

 

案例

  2019年11月13日,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开具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96.25万元。

 

  2020年8月,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甲税务所经调查发现,A公司抵扣了70份品名为液化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了88份品名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既无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记录,也无耗用液化气的车辆。另外,A公司不在注册地办公,约谈不到场,不配合核查。甲税务所认为A公司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所列“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形,涉嫌虚抵进项税,依照有关规定将A公司认定为走逃企业,将其开给B公司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乙税务所收到甲税务所推送的“将A公司开给B公司的10张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信息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等规定,向B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公司对从A公司取得的10张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告知其可提出核实申请,对通知书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B公司以“A公司不是商贸企业,甲税务所将A公司开给B公司的10张发票列为异常凭证于法无据”“将上述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且推送至乙税务所的行政行为,对B公司的合法权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税务所有关行政行为违法。

 

  甲税务所在一审中陈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而本案中,甲税务所将A公司涉案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并推送处理的行为,是税务机关的过程性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不是直接针对B公司作出,也不对B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最终的约束力和影响。乙税务所经核实允许B公司抵扣涉案发票进项税额,乙税务所的处理才是对B公司产生最终影响的行政行为。因此,B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所诉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另外,关于异常凭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所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B公司有关运输企业例外的理解是对有关规定的误读。

 

  B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向乙税务所提出了核实申请,乙税务所经核实告知B公司自A公司取得的10张发票可以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涉税事项,B公司将涉案发票用于税额抵扣,但没有撤诉。

 

 

法院判决

起诉方在两个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

 

  一审法院经审理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两个问题:一是甲税务所认定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对甲税务所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异常凭证的行为,B公司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对于第一问题,法院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行政诉权理论看,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完整性、终局性。在行政机关作出最终的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本案中,根据76号公告和38号公告规定,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对于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而言,均属于其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的过程性行为。因此,甲税务所将涉案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乙税务所的行为系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指出,行政诉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实质影响,只有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利害关系人才可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甲税务所将涉案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的行为系过程性行为,对B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系乙税务所向B公司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甲税务所将涉案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并推送给乙税务所,并未给B公司设定权利义务。据此,甲税务所有关行政行为对B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B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裁定。

 

律师点评

可诉行政行为须有终局性

 

  本案中,B公司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因没弄清楚有关法律法规的内涵,诉讼以失败告终,其中反映的利害关系理解、可诉行政行为的完整性等问题值得重视。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法律法规对这种发票的使用、出现问题如何处理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来说,为避免遇到B公司这样的情况,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认真核实外,还要注意及时了解开票方的信用,看其是否在涉税事项等方面存在问题。如果所取得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了,则要弄清楚有关法律法规内涵,正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法院就争议焦点的有关法理作出了明确论述: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完整性、终局性,并对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的过程性、阶段性的行为,其效力通常为最终的行政行为所吸收和覆盖,当事人可通过对最终行政行为的起诉获得救济。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9
    2024 - 11 - 29
    作者:金涟伊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品牌出海”纳入工作任务,提出要“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而为了给“品牌出海”保驾护航,企业应当重视其海外目标市场的商标布局,尽可能排除侵权风险,令其品牌获得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商标保护。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不同,对企业品牌(即商标)的保护方式也有不同。本文将对美国地区商标保护及注册申请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一、商标保护对象 在美国可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可以是任何文字、短语、符号、图形或前述的组合,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由于美国各个州之间对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申请人如仅在任一州申请注册商标,则无法跨州获得保护。因此我们所述的美国商标注册,通常上是指联邦商标注册,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商标,则将在整个美国领土范围内获得商标权利。  二、重视商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强调商标所有者只有商业使用其商标才有权获得联邦保护,在申请时以及整个商标生命周期中,企业都需要定期展示商标的使用情况。 若想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应在美国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如尚未使用的,应当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注册申请。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明,例如当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并以此为基础在美国申请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议将商标延伸注册至美国。 然而,通过马德里协议延伸至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面临着较高的官方审查风险,可能需要补充提供使用证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国籍、住所地/营业场所所在地,以及: 1、 类别及指定商品或服务描述;2、 商标名称或标识,如存在特殊...
  • 点击次数: 1000012
    2024 - 11 - 22
    作者:张嘉畅在当今这个知识产权(IP)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从影视、文学、游戏到音乐,IP的身影无处不在。数据显示,中国的IP产业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并持续增长。发展到现在,尤其是在“打卡探店”经济的推动下,餐饮行业也纷纷利用IP主题餐厅、IP食品和布景打卡等方式吸引顾客。  (伦敦Pooh corner咖啡厅,图源自小红书用户Kunkunnnnn)知识产权(IP)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IP”主要理解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IP权利”则特指作品著作权(版权)。本文也将仅围绕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店铺经营者来讲,伴随着高额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店当中,风格模仿、主题布景、主题饮食产品,或是售卖或赠送的主题周边是比较常见的IP应用的场景。那么,开设主题餐饮店或使用IP吸引顾客时,哪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呢?一、经营者应确定所使用的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有一些餐厅经营者是出于情怀或爱好,为了结交同好或扩大自己喜欢的IP的影响力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IP元素。这时,如果被使用的作品已经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不再受到版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财产权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篡改或扭曲其作品本质的情况下用于商业使用。在我国比较常见的主题有四大名著主题餐厅,或艺术主题餐厅(使用世界名画、名著当中的文字摘录进行装潢)等,均是使用了广为大众所知的IP对餐厅进行了包装加工。在仅适用作品元素的情况下,无论是主题布景或是...
  • 点击次数: 1000005
    2024 - 11 - 15
    作者:陈巴特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根据该通知,2025年春节期间放假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曾经除夕不放假,多年来一直是国人吐槽的重心。对国人来说,除夕的重要性不亚于大年初一。炮竹一声除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自古至今,除夕可以说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天。这一天,家人欢聚一堂,互送祝福,祭祖先,贴春联,包饺子,吃年饭,一起辞旧迎新。对于远方的游子,在外打拼一年,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满足回家过年的渴望。虽然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除夕的重要性,每年也安排除夕放假,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休年休假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但毕竟此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包括除夕,回家的感觉还是不一样。如今,国家正式将除夕确定为法定节假日,可谓“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然鹅,并不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美好的春节假期的。地球在转,社会依然要运转,各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企业会比平时更加繁忙,赶工期的企业也可能加班加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春节假期全在上班,企业怎么计算加班工资?一、什么是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劳动者在这些日子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根据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点击次数: 1000015
    2024 - 11 - 08
    作者:常春【摘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不仅限于实施具体制造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生产资源、协调生产环节并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主体。近年来,随着生产链分工日益细化,最高法在多个案例中将具备协调、指挥等作用的主体纳入”制造者”范畴,逐步形成了扩展的制造者认定标准。本文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分析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专利法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其中指出专利权人某家庭制品公司发现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杯子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通过购买防伪标签获得商标授权,委托永康某工贸公司生产杯子,并完成销售。此外,广州某贸易公司和浙江某工贸公司负责审核产品图样、提供授权和防伪标签。专利权人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及浙江某工贸公司共同侵权,要求赔偿。在一审中,法院仅认定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制造者,但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通过防伪标签控制和审核图样和产品样品等行为对制造环节起到了控制作用,将三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制造者”身份;2)如何认定多主体构成共同侵权;3)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标准。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者”身份的认定在专利侵权中,“制造者”不仅指实际的制造行为实施者,也包括间接控制和主导制造过程的主体。以下典型案例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最高法在制造者认定中的标准:1.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公司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中,多方被告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环节,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制造者。最高法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制造行为,但...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4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