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民法典》下的合同解除的种类

元旦很快来临,《民法典》即将实施。占有《民法典》半壁江山的《合同编》,必将对各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有关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相较即将废止的《合同法》,有较大变动。那么,《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具体规定?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从合同解除的依据来分类,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一、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权,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



1、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另行达成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先的合同,并不存在解除权。



2

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事由,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种情形中才有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虽然基于双方合意,但该权利不能滥用,不是什么事由都可以约定为解除合同的事由。

比如,约定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理论上,这就相当于约定合同任意解除权,而任意解除权必须法定,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实践中,如果一方约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方会无时不战战兢兢担心合同被解除,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及交易的稳定。

又比如,约定只要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假如一方履行迟延了一天,另一方并无实质性损害却以迟延履行为由解除合同,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事由不可作为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但是,《民法典》的两个重要原则对此进行限制:一个是诚实信用原则,一个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A、一般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当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现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产生。只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解除权才产生。

与不可抗力类似但相互区别的情势变更,同样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条首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使得该原则可以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利益均衡”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国内国际经济交往,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同时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难以解决的合同纠纷。

上述第(二)(三)(四)项均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即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债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



B、特别法定解除


  




1、法定任意解除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负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合同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意解除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民商法一项重要原则便是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民法典》虽规定部分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并未有规定禁止合同当事人排除适用,双方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认可该约定有效。




(1)《民法典》中规定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①不定期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上述“不定期合同”指的是《民法典》第730条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第948条规定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976条规定的“不定期合伙合同”和第1022条规定的“不定期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第933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该条并没有规定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但是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与委托合同相类似的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当事人也有任意解除权。第960条和第966条,均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民法典》中规定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①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第787条规定: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对定作人的“宽容”是有其原因的,定作人要求的成果,是根据其特殊要求完成的,对于定作人以外的人通常并无意义,因此,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定作人可以基于市场行情变化,可以决定是让承揽人继续完成定作物,还是解除合同,以避免定作物的闲置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不过,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当对承揽人付出的劳动力、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可得利益予以赔偿。同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


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第80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推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也享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③客运合同中乘客的任意解除权。

第816条规定: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④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第829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⑤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第899条规定: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第918条规定:

“本章(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⑥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任意解除权

第946条规定: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2、法定违约解除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634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67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11条规定: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716条第2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22条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52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753条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5)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72条第2款规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6)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78条规定: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特别法定解除



(1)合同陷入僵局时的解除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第580条增加了陷入僵局时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发生三种情形之一时: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另一方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适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729条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31条规定: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75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 相关资讯 More
  • 点击次数: 1000007
    2025 - 03 - 28
    作者:赵丹青 不同于普通商品广告,药品由于其治病救人、直接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性,对于药品的广告,我国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根据药品的属性,不同药品在广告方面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第二、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并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第三、非处方药可以作广告,但广告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2、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4、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5、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同时,我国对于药品广告实行审批制度。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且,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伴随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在所谓私域如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布药品广告,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审核、把关义务,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广告中涉及的药品为处方药,显然朋友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那么该广告发布行为就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即便该药品为非处方药,该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都需要仔细审核。 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判断药品广告的真实性...
  • 点击次数: 100008
    2025 - 03 - 14
    作者:张嘉畅在品牌竞争愈发激烈的当下,商标不仅是企业的身份标识,更是市场竞争中的宝贵资产。然而,不少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商标注册,导致商标遭他人抢注。面对这一挑战,如何有效维权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析在中国,若商标尚未注册却遭遇抢注,应采取哪些策略进行维权。首先,即便商标未经注册,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依然能够获得法律庇护。如果您的商标已在中国大陆使用,则可以受到在先使用的保护。如果您的商标未经注册但已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向法院申请认证为驰名商标。如果您的商标标识具有独创性,则该标识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其次,《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申请应当出于善意,且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因此,如遇商标抢注行为,您可以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恶意抢注商标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权利。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维护权益。一、提起商标异议若抢注者的商标申请尚未获准注册,仍处于初审公告阶段,您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三条提出商标异议。在此阶段,您需准备充足的证据,如商标使用记录、推广范围、宣传资料及销售合同等,以证实您的针对争议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利。二、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若抢注者的商标已成功注册,您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种方法与异议相同,您需要证明对争议商标具有在先权利,也需要证明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恶意。三、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若抢注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经检索您发现该商标已连续三年无使用,则可以对该抢注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这个方法相较于其他方法来讲,举证责任要求较低,您仅需要提供简单的检索记录,证明该商标未使用即可。四、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现行《民法典》、《商标法》规定,商标行政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仅解决抢注商...
  • 点击次数: 1000003
    2025 - 03 - 07
    作者:张琳张琳律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于近日成功办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争取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付未付的工资差额等款项共计三十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用人单位(以下称YYY分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其总公司的注册地在河北)与劳动者(以下称XXX)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河北、北京及YYY分公司规定的工作地点。XXX在北京安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长期在北京工作,偶尔去河北出差,去河北出差时公司给XXX报销差旅费并提供住宿。疫情期间,YYY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公司因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全体员工待岗。在YYY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返岗复工时,一并通知XXX所在部门全体员工的工作地点均为河北。XXX客观上无法长期在河北上班,因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仍坚持在北京工作。YYY分公司又向XXX发送了旷工警告函,但XXX仍明确表示不认可该旷工警告并继续在北京工作。YYY分公司就以XXX未去河北返岗复工、无故旷工多日为由,认为XXX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XXX解除劳动合同。XXX遂以YYY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欠付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YYY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付未付的工资差额等款项。 二、裁判结果1、劳动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多个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应视为双方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XXX的工作地点达成合意即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劳动仲裁机构和二审法院认定XXX入职后一直在北京工作,应认定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北京。2、劳动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YYY分公司因自身原因需要调整XXX工作地点、岗位的,应与XXX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而YYY分公司在未经与XXX协商的...
  • 点击次数: 1000002
    2025 - 02 - 28
    作者:金涟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境贸易日益频繁,与域外企业签订合同已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态。然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对合同的签字和盖章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在与域外主体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确认相关国家地区法律适用,注意域外主体签章的效力,避免因为签章效力瑕疵而导致损失。一、法律体系差异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各国对公章效力存在显著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如中国、德国、日本等普遍重视公章(法人章)的法定效力,通常要求公司正式文件必须加盖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实体公章,同时签字人需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授予的职务权限或持有书面授权文件,方可产生法律约束力。相比之下,普通法系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更侧重签字的法律效力,公章并不作为法定必备要素,实践中多用于内部文件管理。其核心在于签署人是否经过公司合法授权,只要个人持有董事会决议或授权委托书,即使不盖公章,签字本身即可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二、重点国家/地区细则1. 美国在美国,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签署人的签字权限。签约时,最好要求域外主体提供公司决议文件(Board Resolution)证明签署权限。此外,部分州还要求对签字进行公证。2. 德国在德国,签字权限通常体现在其主体资格证明上,有些公司有备案的公章,则最好要求其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3. 日本在日本,合同效力的关键是“代表取缔役”签字,在正式场合,也应当加盖公司印章。因此签约时,最好由域外主体在合同上加盖其在法务局登记过的印章,即圆印。4. 香港地区在香港地区,签字优先于公章。签约时,应当注意公司名称印刷章上必须具有董事签字,仅空白的公司名称印章是没有效力的。而我们常见的“小圆章”通常仅用于行政用途,如签收文件、签收货物、签发收据发票或改错。三、通用签约核查清单总结来说,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域外主体签约时应进行以下核查:...
×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铭盾MiNGDUN www.mdlaw.cn
Copyright© 2008 - 2025 铭盾京ICP备09063742号-1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