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涟伊
北京爱特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米公司”)诉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经历了长达2年的诉讼程序后,最终于2024年5月16日迎来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
爱特米公司为文博行业优秀从业者,公司历经五年潜心制作完成了博物馆文化教育动画片《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全部视频共七季,近200集,时长超1600分钟,一经推出就广受家长孩子们的好评。然而,视频全集于2021年9月份完成并上线后不到1个月,爱特米公司就发现宽娱公司运营的B站平台上存在《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的侵权作品。此后爱特米公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B站进行了多次投诉维权,但侵权行为始终未得到有效制止。爱特米公司不得不于2022年3月决定提起诉讼,请求宽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宽娱公司的性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事先主动全面审查网络用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发现侵权内容的责任主要应当由权利人承担,并通过有效通知告知宽娱公司。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侵权内容并未处于平台能够明显感知的位置,侵权规模也没有达到平台经营者应当能够明显感知的程度,且涉案网站亦存在合法传播的涉案作品,爱特米公司在进行有效侵权通知后,宽娱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为宽娱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不具有应知或明知的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爱特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爱特米公司认为,宽娱公司不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成为视频内容的分销渠道,并从视频分销中获利,应承担与传统视频分销者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即有义务确保其平台上不存在侵权视频。即使将宽娱公司仍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也不限于履行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的删除义务,而是应尽到与其能力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否则,应视为其具有过错并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并不是其过错责任的免死金牌。宽娱公司充分利用平台规则引导用户上传内容,却不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任何审核,或在审核后明知上传内容侵权仍帮助其传播,导致侵权的泛滥。而且,宽娱公司恶意利用侵权通知删除规则,阻止权利人的有效维权,扩大侵权内容的传播。宽娱公司应对其平台上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宽娱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网络用户故意实施重复侵权行为后,应提高注意义务,除删除、屏蔽侵权视频外,应当对故意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甚至停止网络服务的措施。“必要措施”实质要求除了及时性,还包括有效性、措施效果应达到平台上无明显侵权内容的程度。宽娱公司在本案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未采取与其技术传播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治理措施制止重复侵权行为。宽娱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回应了权利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保护方面采取更高标准的期待,特别是在面对重复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和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就宽娱公司业务性质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仍然认为宽娱公司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认为宽娱公司提供的算法推荐技术服务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没有确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用户上传内容时要采取与其技术传播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治理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报、今日头条、界面新闻、版话、新浪财经、腾讯新闻等媒体均以“B站帮助侵权被认定”为题予以报道。2024年10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公布本案入选北京法院近五年来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案例。
在代理本案诉讼过程中,铭盾所在所内组织了多次案情研讨会,邀请博物馆、互联网平台、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研讨,收集整理了大量相关证据,向法院明确展示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思路。铭盾所的观点部分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仍有部分未得采纳。目前,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难点在于,主流观点认为网络平台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始于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这一点对于权利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在网络传播兴起之时,由于网络平台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各方面能力均有限,本着促进网络发展的目标,不要求平台在接受用户上传视频时制止侵权视频,是当时权衡各方利益的选择。但是,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网络平台早已实力非凡,且早已不单单提供网络空间存储服务。现在,与网络平台技术传播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治理措施,远远不是“通知-删除”规则所能涵盖。根据目前的技术条件,平台在视频内容上传中完全可以对可能侵权的视频进行筛选,并且要求上传者提供版权证明。此外,对于明显侵权的用户和视频,平台也可以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对其采取有效措施。铭盾将继续在这一领域推动立法机关完善相关规则,全面明确网络平台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在内容上传时、传播时、侵权通知后等各个阶段执法、司法机关充分运用现有规则要求网络平台履行与其能力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促进内容生产者、传播者的公平竞争,繁荣文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