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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历经三次审议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出台,除了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政务数据的利用、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数据出境和跨境传输方面也作出了亮点性的规定。本文就《数据安全法》中与数据跨境传输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期为关注这方面的读者提供些许帮助。一、确立数据安全的宗旨,明确域外效力《数据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和数据主权的立法宗旨,赋予《数据安全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这一规定以“后果论”为标准,域外的数据活动给我国国家、社会、公民利益带来损害的,相关组织或个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确立了我国的对数据管辖权的“长臂管辖”,进一步明确了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决心。站在企业合规的角度,以中国公民为数据处理对象,或者数据处理活动对中国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境外主体,都需要履行《数据安全法》的安全义务,为跨国企业面向中国提供服务、开展数据活动提供了依据。 二、明确数据跨境的必要,促进数据跨境的安全和自由流动《数据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积极开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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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和今日头条作为我国两家极为具有影响力的内容聚合平台,对优质内容存在争夺。为了阻止今日头条从新浪微博移植内容,新浪微博设置了专门针对今日头条爬虫的ROBOTS协议,不允许今日头条的爬虫获取新浪微博的内容,对于被列入黑名单一事,今日头条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新浪微博(简称“头条爬虫黑名单案”)[1]。针对今日头条从微博移植/同步内容一事,新浪微博则起诉了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简称“微博移植案”)[2]。这两个诉讼明显具有相关性,一审原告均胜诉,在某种意义上,两个判决可能是矛盾的。 1、头条爬虫黑名单案 本案涉及新浪微博在自己的Robots协议中,将今日头条的爬虫放入黑名单。Robots协议简单说,就是一个网站会在自己的根目录下写明,哪些搜索引擎可以抓取数据,哪些搜索引擎不可以抓取数据,哪些内容可以被抓取,哪些内容不可以被抓取。其没有任何技术效果,可以视为一个君子协定,搜索引擎完全可以忽视Robots协议抓取网站的内容。在Robots协议中,User-agent代表搜索引擎,Allow代表允许抓取,Disallow代表不允许抓取。例如: 1.允许所有的搜索引擎抓取:User-agent: *Allow:/ 2.不允许所有的搜索引擎抓取:User-agent: *Disallow:/ 3.不允许头条爬虫抓取:User-agen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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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春前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第(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判决书,该案判决详细阐述了技术秘密的接收方将技术秘密内容包含在其专利申请中并获得专利权后该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对类似案例有指导作用。 要旨: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地依据涉案专利中公开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而将判决涉案专利归属技术秘密所有人所有,而是从对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贡献角度,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专利全判决归属双方共有。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在确认技术秘密成立以及技术秘密的所有人已经明确的前提下,应当从涉案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判断技术秘密所有人是否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权益。可以从涉案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或涉案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两方面考虑专利权判断涉案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其次,应当根据其他当事人是否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有创造性贡献来判断其他当事人对涉案专利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有不止一方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享有权利,则判断各方所占份额,如果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各方份额的,则应当判断为共同共有。 基本案情:2013年8月青松公司与案外人东都公司签署技术转移及保密协议,东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从6-APA合成氟氧头孢钠和生产氟氧头孢钠制剂的全套合成的专有技术转移给青松公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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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晓锋编者按:企业破产,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债权保障机制,对于解决因多数债权在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引发债权人间发生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待破产的企业通过清算、和解、重整等特殊法律制度或者程序,能够实现社会实质公平,进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在日常税收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会基于公司法人制度中有限责任的认知,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破产程序中,结合本案判决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以及《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行使清算义务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可以对怠于行使清算义务的股东提出连带赔偿诉求,以确保税收债权得到进一步的主张。基本案情: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郑某某和林某某。2015年4月27日,人民法院受理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原某县国税局、原某县地税局依法进行债权申报,后经确认原某县国税局享有28687.23元税收债权,原某县地税局享有2250237.69元税收债权,共计2278924.92元,经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有限公司相关财产进行处置并分配,税务部门共分配得886572.82元款项,有限公司尚欠税款及滞纳金1392352.10元。2017年8月21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同时认定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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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搜索引擎最重要的商业模式就是在搜索页面中嵌入广告,因此诞生了竞价排名广告这一业务。竞价排名广告是指:广告主通过付费购买特定关键字的行为,使得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引擎进行关键字搜索时,搜索结果网页的特定位置将展示广告主自行编辑的信息,且具体展示位置与广告主的付费行为存在关联性。 虽然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可以放置广告,但是面对部分厂商混淆广告和搜索结果的做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我国2016年9月开始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此后,各搜索引擎虽然开始将竞价排名的广告进行了标注,但各家整改的做法在一开始却不一致。有的确实在搜索结果内容中标明了“广告”,但是诸如百度、360搜索等悄悄地将其官方网站上曾经标注的“广告投放”“百度广告投放”等字样删改,代之于“百度推广”“搜索推广”等字样,并且十分不明显,标识使用了与链接一样的颜色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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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耿高风 由于商标与企业的字号都具有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功能属性,很多企业为了攀附知名企业的字号或者知名商标的声誉,故意登记与他人企业字号或者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在先权利人如果不依法进行维权,长此以往将会使自身的企业知名度下降,更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探讨在先权利人如何应对他人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自身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的情形。 一、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概念 依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企业名称的概念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是指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经营者的标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对于企业名称而言,字号是最具有识别度的核心部分,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推广宣传中也常使用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在实践中,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通常是指企业字号与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 二、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企业名称权或者商标权的应对方法 (一)企业字号之间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形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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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士庵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宗明义,宣示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后,将立法目的补充表述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整体而言,劳动法体系对劳动者实施倾斜保护的基本立场和立法宗旨没有改变。然而,理想的丰满不能改变现实的骨感,劳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与立法目的相悖的尴尬情形,如果不能有效破解,将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试举几例简要分析,并从法律规定和实践角度对破解之道进行探索。 1,合同解除悖论:特定情形下违法解除合同比合法解除的成本更低 【悖论表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本来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理论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成本理应比合法解除要高许多。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即劳动者入职年限不满半年时,用人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的赔偿金不仅低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和第44条第一项情形解除合同下付出的成本,甚至低于按照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成本。因为在上述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成本可以概括为俗称的”N+1”,如果是以提前通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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