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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巴特基本案情2022年8月22日,原告宗某某到被告某保健品经营部所经营的店铺购买燕窝,支付价款5000元。原告称其在准备送人时发现涉案产品“燕窝”外包装标签仅仅标注了产品名称,未标注配料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储存条件、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属于无证生产、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遂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损失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某保健品经营部辩称涉案产品“燕窝”属于食用农产品,并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原告购买产品后立即举报、索赔,属于典型的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正常消费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告进行保护。代理意见在审理中,法院总结了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及代理律师紧紧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举证、质证、辩论。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亦依职权进行了必要的调查。1、原告宗某某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原告宗某某在本案中究竟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这一身份的认定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通常,产品外包装标签肉眼可见,相关信息是否标注,购买人一看便知。宗某某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必然明知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没有配料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各项相关信息,其仍然购买,显然是“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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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丹青在商标实务中,对于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系争商标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要求将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若是反过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台联良子公司于2004年注册“良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即蒸汽浴室;按摩;公共卫生浴室;美容院;修指甲;高级理发店。台联良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于2005年、2006年均被授予全国“百佳诚信单位”“2005年中国十大行业隐形冠军”。2015年,良子获得创新医疗大赛180+项目,2016年获得中美健康峰会100+项目。《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台联良子公司的发展历程。 2020年,足间道良子公司成立,曾用名北京阿丽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生活美容服务、足浴服务等。足间道良子公司在其店铺招牌、靠垫、毛巾、前台等处均突出使用“足间道良子”标识。台联良子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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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娟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除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外,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大幅度提高了对在先权益的保护以及优化了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笔者具体总结如下: 第一, 扩大了企业名称登记审核范围,有利于快速、高效解决争议; 新《办法》之前,各县级以上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对拟登记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时,一般仅针对本辖区内登记的在先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在其他辖区内的企业名称一般不在其审查范围内,这就导致了不同辖区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 新《办法》的实施扩大了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不同辖区企业名称的冲突。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各地方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纠纷,权利人可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企业名称争议问题。对于经判定侵权的企业名称需要变更名称的,不需要权利人另行申请,可以得到更高效地执行。 第二, 协调了企业名称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接 新《办法》之前,对于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一般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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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淼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化态势,我国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应对市场需求,不少企业选择了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灵活的用工方式。但2012年《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及2013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变得更为严格。因此在实践中,劳务外包成为了劳务派遣改头换面的屏障,众多企业纷纷选择转向劳务外包,以减轻单位用工责任、节省单位用工成本,这就导致了“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时常发生。本文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不同之处,来讨论实践中“假外包、真派遣”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一、 对劳务外包的基本理解 1. 劳务外包的概念与特征目前,劳务外包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无明确定义。根据各地条例、各级法院判决等可将劳务外包理解为:“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外包具有以下特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参照适用《合同法》承揽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合同标的为发包单位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该项业务。 2.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标的不同・劳务外包的标的为“工作成果”:承包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来自发包方的业务委托,向发包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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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技术的成熟度、交易双方的实力和市场交易环境的不同,技术商业化实现会使用到不同的合同。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情况表,全国登记的技术合同共有772507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4791.02亿元。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山东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北京、江苏、陕西、广东和山东的技术合同项数在全国各省市中位于前五名。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流向情况表,前面列举的这些省和直辖市中,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北京、上海和陕西;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的有江苏、广东和山东。其中,广东省广州市输出技术的合同成交额大于吸纳技术的合同成交额。技术成交额是包括技术交易额、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在内的总金额。根据合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为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需符合合同登记管理要求,且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为此,科学技术部印发有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交易双方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和专利开放许可合同范本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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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后,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有权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反诉。但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有权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当一方当事人起诉时,仲裁裁决书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允许对方当事人在15日起诉期满未起诉的情况下提起反诉,那么关于15日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就形同虚设。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很容易使人们对于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诉的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地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笔者拟结合二个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某投资发展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案件(参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3566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90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356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30号民事判决书)赵某因与某投资发展公司发生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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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嘉畅随着时代发展,媒体行业逐渐形式多变,除了传统媒体以外,网络上的自媒体也开始逐渐兴盛。随之而来的,是人们日益增长的肖像权保护意识。尤其是对于自媒体人来讲,他们的肖像权极有可能因为自身知名度而受到侵犯。 在肖像权网络侵权案件中,自媒体人有时会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与普通民众相比,自媒体人更需要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经营,收获名气,其他主体也有一定对其进行评论、转载的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名人,如演员、明星等相比,自媒体人的知名度有限,侵权行为可能难以被及时察觉。自媒体人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肖像权不受侵害,是值得我们深思与研究的。 一、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由此我们可见,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的肖像权建立在“可识别性”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形象具有某种特征,可以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联系,也可视为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民法通则》相比,肖像权侵权不再将“以营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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