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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有关医疗补助费问题,鉴于涉及医疗补助费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层级较低且部分标准又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亦未有规定,自从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被废止后,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争议的处理缺乏统一裁审标准,下文笔者拟就本人所在北京地区相关问题进行粗浅探析。一、医疗补助费含义及其享受条件“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由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可见,劳动者要享受医疗补助费需满足如下条件:1、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2、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符合相关等级;3、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二、有关规定(一)国家层面之规定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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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淼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催生出了一系列新型的消费模式,也加速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大量的第三方“测评”博主、“种草”机构应运而生,内容涵盖美妆、数码、美食、服饰等各大领域。第三方测评似乎更能贴近普通人的生活,更具有代入感,“买前看测评”已成为不少年轻群体的消费习惯。然而在行业参与主体的良莠不齐、标准的缺失及监管的缺位的前提下,“测评”、“种草”视频或文章的制作与发布者为追求更多的“流量”、更高的收益,往往将测评当作营销工具,看似公平的第三方测评实质上却与产品厂家进行了利益绑定,更有甚者在未实际购买、使用过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测评结果和有失公平的言论。这不仅为测评发布者和制作者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老爸评测”)诉广州市优测终享科技有限公司(“小红花测评”)一案,从法律的观点出发浅析真实测评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案情简介:原告“老爸评测”、被告“小红花测评”均系民间评测机构,在微博、抖音、知乎、小红花、哔哩哔哩等网络媒体均拥有大量粉丝群体。“小红花测评”、陶某从2021年4月开始发布关于“315打假老爸评测”的系列文章以及短视频、直播,指出“老爸评测”“虚假评测、制造恐慌、误导粉丝、以次充好,并推荐、销售违规有害产品”等问题,涉及内容包括魔术擦、乳胶床垫、儿童湿巾、免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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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作为商标权人,你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拥有垄断权,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你的注册商标。通过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许可协议,商标权人可以获得许可费作为一笔营收或收入,相应地被许可人获得你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许可期限、许可范围和许可费。许可合同需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商标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备案,否则该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针对不同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商标许可意义上的对抗而非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对抗。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商标权人或独占许可人等有起诉资格的人进行商标维权[1]。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型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仅能按照许可合同中约定的类型使用商标,并符合《商标法》第43条规定的管理规范。 商标能反映产品或服务的起源、质量以及留在消费者中的独特印象。随着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商标权人的市场地位也越强,商标的经济价值也越高,与此同时商标的保护力度也越强。商标权人在进行销售区域扩展时,可以考虑利用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与某一地区或某一国的经销商增进更多的商务合作可能性。例如,在品牌管理下,汽配市场中的店铺未经商标权人本田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中国的核准注册商标“本田”、“HONDA”等标识做招牌是侵犯商标权的。我们知道,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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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 在企业用工过程中,职工可能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为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出现工伤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原因有多种情况,可能是由于职工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其他职工的工作原因或非工作原因、与用人单位有合同关系(如买卖、运输、承包、服务关系等)的单位或其雇用人员与履行合同相关或无关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有合同关系(如劳务、分包、挂靠、服务、运输关系等)的个人与履行合同相关或无关的原因、前述单位、个人之外的第三人原因或意外事件等。当工伤事故是由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的职务行为时,用人单位既是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同时又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主体,这时就发生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此情况下,职工是只能选择某一种维权方式、可以在两种维权方式中自主决定选择其中一种、还是两种维权方式可以同时主张,对于这种情况的不同处理结果将极大影响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相关权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只能按工伤保险相关程序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该司法解释虽然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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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什么是AI?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AI即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一个以计算机科学(Computer Science)为基础,由计算机、心理学、哲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目前大家接触了解较多的人工智能包括百度的文心一言、openai的chatgpt等等。 “文心一言”“chatgpt” 目前网上存在大量关于如何利用人工智能提高效率的信息内容,例如利用AI进行内容整理,文稿撰写,数据分析,可高效助力新媒体创作、图片绘制、视频创作。曾经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数码画师花费数个小时创作完成的插画,如今只需要输入一组关键词,几分钟之内就能输出一张成品图。但在享受人工智能便捷快速的“创作”成果时,我们仍要思考一个问题:利用AI创作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一则判例给出了一种答案。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AI著作权首案宣判,判决认定原告享有其通过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并判定被告侵权。主要案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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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嘉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绝对化用语”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广告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商家在广告中应谨慎使用绝对化用语,避免误导消费者。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的迅猛发展,许多商家和广告人,还是没有办法明确“绝对化用语”的标准是什么?是否任何含有“最”、“顶级”的词语都不能在营销中使用?什么样的绝对化用语有可能被使用在宣传当中,又不会被处罚?关于以上问题,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告从业者带来一些解答。 “绝对化用语”是指在广告中使用的具有绝对意义或排他性的表述,如“最佳”、“最高级”、“国家级”等。这些用语往往给消费者一种产品具有绝对优势或绝对效果的印象,但实际上往往存在夸大或误导的成分,容易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广告用语,防止商家通过夸大其词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公司在京东网上经营某品牌户外速干裤,在该商品的宣传页面使用 “大胆融入当下流行的撞色服饰设计元素,告别以往欧洲户外服饰设计呆板,单一,色彩单一,引领户外时尚第一品牌”宣传语。某市市监局据此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第一品牌”属于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在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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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引言: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有争论。例如,一些观点认为一般消费者应当局限于普通消费者群体,不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另一些观点认为一般消费者的界定应当根据产品的销售对象确定,也可能具有专业知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相关指引,明确了“如果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决定了其只能被作为组装产品的部件使用,该组装产品的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组装产品的过程中无法观察到部件的外观设计,则一般消费者主要包括该部件的直接购买者、安装者。” 正文: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某产品是否侵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时,需要引入一般消费者这样的一个判断主体,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当然,其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考虑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还应当考虑设计空间,但本文暂不涉及设计空间对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影响。不同类别的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界定一般是不同的。相同的类别的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界定是否应该相同则存在着多种细分的情形。一般而言,只要体现外观设计的是终产品,或者虽然是终产品的部件,但在终产品中完全可见,或者虽然是终产品的部件,但该部件可以单独使用,在这些情形下,专利权人和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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