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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电文是电子存证和电子签名及认证的基础 无论是电子存证还是电子签名认证,其对象皆是数据电文,即电子数据或电子文件,比如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单证、音视频资料、网页、软件代码等都属于数据电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二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四条) 同时这部法律也规定了数据电文的形式要件,即:1.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因此,电子签名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当满足了上述要求后,也即满足了电子签名法中要求的形式要件。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签名虽然在法律上满足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但就其本身而言,还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才被视为是一个可靠的电子签名,可以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三条):&#...
2021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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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亭入摘要:侵权判定属于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在众多的侵权类型中,双重相同的情形常见但却容易被忽视。对此,欧盟采取了商标功能理论,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批有影响的判例。但是,欧盟在商标功能理论的具体适用上仍存在较大争议,导致2015年欧盟商标法修改对此问题悬而未决,留待欧盟法院进一步释明其立场。我国的主流观点分为推定混淆和不考虑混淆两种。实践中,法院又创造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这一概念作为侵权判定的前提。在这些理论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解决案件。可以说,我国关于双重相同的案件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系统的、内部协调的理论,在应对新类型案件的时候可能力不从心。本文将通过对欧盟和我国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分析介绍,试图提出一些参考。 关键词: 双重相同 商标功能 混淆  双重相同指的是商标相同和商品相同的情形,对应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从字面含义理解,只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即为侵权。但字面含义往往造成不切实际的一刀切,把本来不侵权的情形例如比较广告认定为侵权,因此仍然有必要对法律的适用作出解释。 一、欧盟商标功能理论与声誉商标扩大保护理论 (一)商标功能 商标功能理论指的是,商标具有多种功能,其中识别来源的功能是...
2021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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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士庵近年来,职场性骚扰现象屡屡见诸媒体,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教育部曾经专门发文,规定研究生导师“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开展集中治理”;最近某大型国有银行推出“最强员工行为规范”更是刷屏网络。如此种种,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职场性骚扰现象已经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要求有关机关和用人单位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直面社会现实,在人格权编以专条针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用人单位的预防救济义务做了规定,为员工权益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兼之性骚扰本身具有隐秘性、敏感性的特点,以及中国文化传统因素影响,关于如何预防职场性骚扰、如何对性骚扰实施救济,现实中并没有完善的解决方案。笔者不揣浅陋,现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雇主的性骚扰预防与救济义务试做分析。一,关于性骚扰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什么是性骚扰,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清晰界定。按照学理观点,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①  我国早期对性骚扰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对性骚扰做出规定的国家法律。《民法典》第10...
2021 - 03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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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信时间戳”与“区块链”取证的电子证据,以其可信度高、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近几年在法院审判中特别是涉网业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多,各地法院对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也基本予以认可。下文,笔者将分别对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方式取证存证进行简要介绍。一、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是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一种第三方服务,将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相结合,利用哈希算法将处理电子文件时的精确时间嵌入文件编码中,从而形成不可改动的时间记录,以此证明数据电文在某一时刻存在的真实状态。时间戳是数据电文经过两次哈希运算后的结果,由于在第二次哈希运算时连同可信的时间源一起进行运算,因此称为时间戳。举例说明,例如著作权人在网上发现了网站未经授权发布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权利人此时就可以利用合法手段对该网站进行截屏、录屏等截取操作,进行证据的固定。同时在取证的过程当中,使用时间戳对取到的证据进行固定,这个时间戳就可以充分证明在取证时,该侵权文章确实存在于该网站之上,并且权利人没有且不能对相关取证页面进行篡改。取证完毕后,即使网站删除该文章,也可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1、可信时间戳取证及固化保全可信时间戳的取证适用于各类涉及互联网的电子证据取证、如网页、电子邮件、网络图片、音频、视频影像、软件代码、文字、微信、微博等需要固定电子证据、防止证据灭失的场景。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1]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
2021 - 0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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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ed by Yingying Zhu March 2021Each of us leaves a lasting digital footprint on the internet and would expect businesses that we are dealing with could treat our digital privacy with reasonable care and consideration. Can users have a reasonable privacy expectation in the friends made and the books read online? The Beijing Internet Court in its recently released WeRead judgment holds that, friends list and reading data are not eligible for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case under dispute but nevertheles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as personal information.BackgroundThe judgment is in relation ...
2021 - 03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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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们简要论述了什么是电子证据以及其发展历程和特点,本文我们就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方式进行简要论述,主要说明电子证据在取证存证过程中可以使用到的具体方式。一、自主存证取证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取证存证,在此情形下获取的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也未由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存证。为确保当事人自行举证的电子证据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进行取证:第一,当事人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第二,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第三,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确保原始证据与质证时的证据保持一致。优缺点:自行存证尽管操作简单、成本低,但是由于当事人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且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等特点,法院在实际审判中通常要求自行取证的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会确认其真实性。当事人自行举证的电子证据存在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较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在(2017)冀0129民初1057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了聊天记录和短信的截图。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等证据本应提供原始载体,但因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认可了微信截图、短信截图效力...
2021 - 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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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帅辰一、引言随着三大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电子证据已成为一种重要证据形式。法院原本基于书证、物证、人证发展出来的一整套基于物理时空的证据规则受到冲击。如何保存电子证据、认定电子证据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而正确认识电子证据是解决保存、认定问题的基础,电子证据在取证存证以及具体业务中的应用则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本研究将会从电子证据概述出发,研究电子证据的定义、演变、特点以及电子证据具体的取证和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本文主要简述电子证据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其与传统证据特点的区别。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广义电子证据范围十分广泛,存储于电脑硬盘、手机rom、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在法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电子数据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即被称为“电子证据”。二、电子证据的演变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演变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是20世界80年代之前。这个阶段人们对计算机和互联网知晓甚少,日常生活和业务生产中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接触甚少,自然也鲜有学者对此类证据问题有研究。...
2021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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