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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辉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不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时,希望延长原定试用期。于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延长试用期协议。那么,这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否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协议是否有效呢?何种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下文以北京地区两个判例为例,以案说法。一、实务案例◆案例1:参见(2021)京02民终5412号判决书苏先生于2018年8月15日入职某文化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80%的标准发放。试用期结束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一致同意延长试用期3个月,期限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2020年10月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苏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延长试用期三个月的约定违法,应属无效,公司应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苏先生支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工资;但鉴于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与苏先生两次约定试用期总期限为六个月,未超过法定试用期,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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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毒插画”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批评。涉事教材竟然多处存在“性暗示”内容,人物形象一言难尽,小学生纹身、穿着星条旗服装,连国旗也画反了,让人难以置信。火眼金睛的网友们,陆续发现很多儿童绘本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问题能长期存在,简直骇人听闻,触目惊心!错误的价值导向必然会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巨大。在此,姑且不论“毒插画”和儿童绘本事件中可能存在的美西方等邪恶国度、敌对势力的渗透等大道理,单从我国儿童法律保护的角度,此事件也暴露出教育、出版领域在完善和执行儿童保护法律方面的短板。事实上,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律,诸如《宪法》《刑法》《民法典》当中都穿插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儿童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祖国的未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儿童特别的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下面是《未保法》的一些重点亮点。1、社会和公民都有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人价值观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其身心健康及一生成败荣辱。而价值观的形成,关键在儿童期。儿童基本是一张白纸,你在上面画什么,他就会成为什么样子。“毒插画”及个别儿童绘本问题,说到底是价值观问题,是对儿童价值观的不正确引导。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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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各国内外市场主体在我国寻求商标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中的漏洞,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挤占日益紧张的商标资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为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国家先后修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期遏制商标恶意申请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修订了《商标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配合新《商标法》实施出台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出台了《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商标局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这些新法新规的实施对恶意抢注商标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并未有效改变商标恶意抢注频发的现象。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相关的商标被抢注了上千件。2021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全红婵、杨倩、汪顺等多位奥运冠军的姓名被抢注商标。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与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员姓名等有关的商标也被抢注了上千件。 这么严重的商标恶意抢注说明我们在制止商标恶意抢注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从已有的规定来看,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着重在商标申请注册环节,忽视了商标注册后的监管和执法。我们仍可以从多方面来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力度,进一步优化商标法律环境。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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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凤涛近年来,随着电影行业的崛起,关于投资电影高回报的信息多不胜数,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个人电影投资热度持续升高,影视投资发展成为了全民参与的模式。而随着疫情的反复无常,对电影行业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很多影片未能如期上映,从而引发了投资方与制片方的诉讼大战。而负责影片发行的运营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来主张免除延期责任。那么,疫情影响下投资的影片未如期上映是否可获法院支持?本文就该问题予以研究,希望能帮助电影投资者针对疫情下影片延期上映问题寻求应对思路。在实务中,影片投资者与制片方签订的《影视投资合同》或《收益权转让协议》等涉案标地合同内容约定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结合实务案例总结了几种常见的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非免责事由:例如,无论发生何种原因,影片未在约定时间内上映,投资款均应退还。此约定投资人与运营方以合意排除了不可抗力对投资款返还条款的效力。纵使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在影片未如期上映时,仍应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并依据协议约定向投资人支付约定利息、资金占用使用费等。因此,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存在,但合同双方有有权合意对其进行排除,如对不可抗力进行排除,则需依据投资合同之约定承担相应义务。二、双方在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例如,制片方确保影片在X年X月X日前上映,若改档未如期上映,应提前X天告知投资者,否则应回购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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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标田现在房价超高,年轻小夫妻买房,基本都要掏父母的口袋,这种事情每天都在全国各地上演。如果小夫妻感情尚好,不吵架不闹离婚还好的,实务中,事与愿违,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当前,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特别是民法典的出台,不但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反而引起更大的争议。 我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件,小夫妻感情不好,出钱方的子女给自己的父母打了一个借条,然后由父母起诉自己或起诉小夫妻二个人,要求还款,我查询了很多案例,类似案件,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有的判决支持了借款,也有的判决没有支持。不支持的法院观点认为,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对于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除借条这份证据外,尚需结合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还需要查证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在没有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证据下,还需要探究父母出钱的本意,借贷关系仅限定于父母和自己子女之间有效,不能涉及小夫妻的配偶方,也就是说不支持借款关系。支持法院的观点认为,法院认为,父母给自己子女出资购房,不能当然视为赠与,在没有证据证明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下,小夫妻双方对购房款来源于是知情的,且款项用于购房和家庭生活支出,同时借钱方给父母出具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该借款理应由小夫妻共同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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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漆小晖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日邱某前往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州区兴贸三街的珠江四季中心项目拟购买该项目的房屋,在珠江公司售楼处销售人员安排下邱某与珠江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同时向珠江公司指定的甲公司交付了电商费5万元,同年9月17日邱某与珠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珠江公司的通州区兴贸三街18号院3号楼12层2单元某房屋。2019年邱某因与珠江公司就 《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履行发生争议,后于2019年8月19日经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该合同。邱某认为甲公司未向其提供过任何居间服务,其亦未与甲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且因邱某与珠江公司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甲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向邱某收取所谓的电商费。邱某要求甲公司返还上述电商费,但甲公司已经被注销。后邱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唯一股东白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人民币,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白某返还邱某4万元人民币,案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律师分析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和促销模式,可以提升客户与商家的谈判议价能力,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队折扣。当购房者在诉讼中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团购费(电商费)的返还便成为争议焦点。常见争议一是团购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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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亭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1]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规定,适用的主要场景例如搜索引擎、数据爬虫(例如天眼查、企查查等)、裁判文书公开等。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犯罪不以个人信息构成隐私为前提,即便是处理个人已经公开的信息,仍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因此,准确理解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平衡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信息自由流动,并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生态的塑造,意义重大。 1、比较法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设定了单独的处理规则。最典型的就是欧盟的GDPR,以及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案例,可以为我们去解释和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一些思路。 欧盟GDPR第9条第1款规定了例如种族、民族、生物学数据等有关的特殊数据,类似于我国个保法上的敏感个人信息,对于这些特殊数据的处理,GDPR第9条第2款给出了处理的特殊事由,例如明确/明示同意(对应我国个保法的单独同意),以及“数据处理与已经由数据主体明显公开的个人数据相关”。但是欧盟第29条工作组在2014年发表了编号844/14/EN WP 217的《Opinion 06/2014 on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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