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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法律同行的朋友圈流传一个未经证实的搞笑案件,买家在商家买了一只猫,因为猫不会捉老鼠而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退货。买家经法庭允许后当庭演示:拿出一只老鼠,放到地上,然后把猫放到老鼠边上,向法官演示猫不捉老鼠。演示的结果是猫一脸呆萌,就是不去捉老鼠。我们暂不讨论案件的真实性,仅就猫不能捉老鼠,买家是否享有退货权(合同解除权)进行论述。 现行的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解除等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买方要求解除合同,首先需要明确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我们针对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分别展开论述。 关于合同的约定解除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个就是所谓的约定解除(或称是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权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本案中,如果买卖双方在购买猫的时候,明确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约定了如果猫不能捉老鼠,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买方在收到猫之后,出现猫不会捉老鼠时,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把猫退还给商家,当然,...
2022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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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华宇公司与宝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关于北京广泽中心房屋之《租赁意向书》,华宇公司拟租赁宝成公司所有的部分房屋用于办公使用,意向书约定了租赁房屋的地址、用途、期限和租金,同时意向书第五条也约定了意向书有效期截至2020年8月20日,宝成公司应于意向书有效期内根据意向书之条款与华宇公司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但意向书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后宝成公司于8月12日明确向华宇公司表示不再与华宇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拒绝退还华宇公司已经交付的意向金10万元。因华宇公司已经就租赁房屋进行了设计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宝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华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2020年9月华宇公司以《意向书》为依据将宝成公司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宝成公司返还意向金10万元并赔偿设计费损失20万元,丰台区人民法院后判决宝成公司返还意向金10万元并赔偿华宇公司设计费损失10万元。 律师分析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预约制度。学理上对预约的概念、性质和要件并无争议,一致的观点是,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内容,预约的成立有两个要件:当事人承诺缔约的合意以及预约内容确定。但对预约的效力和违约救济,理论上争议很大。主要学说有四:一是必须磋商说,认为双方在未来某个时候对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是否最终缔约则非其所问。二是应当缔约说,认为当事人仅为缔结本约而磋商是不够...
2022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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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玲基于“十四五”规划,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中医药发展规划。其中,包括提供高质量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商业化(也称技术产业化)无论在我国还是诸如美国的其他国家都在积极推动。本文介绍中医药技术商业化过程中遇到的合同问题。 从(2018)京73民初83号一审判决和(2021)最高法知民终1013号二审判决中,可看到诉争双方在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引发的相关技术合作/转让合同纠纷情况。 案情介绍马医生(某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麻醉师)研发出一种“保心包贴膜”的技术。2002年6月,马医生成立的甲公司取得了保心包贴膜《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附件包括质量标准、说明书及标签,其中保心包贴膜质量标准自2002年6月起进行2年期的试行。2002年标准包括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挥发性醚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等内容。2002年10月,马医生分别申请了中药贴膜专利和保心包贴膜专利。马医生于2004年4月与一家汉方制药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合作标的为“保心包贴膜”中药产品、相关技术及后续产品“镇痛贴膜”、“眼贴膜”等。合同约定: 1)马医生成立的甲公司与汉方制药公司进行重组一家合作公司,甲公司占重组合作公司的30%股份,汉方制药公司占重组合作公司的70%股份。马医生将“保心包贴膜”技术暂以转让方式由汉方制药公司...
2022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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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按照比例配建廉租房等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键之举。针对此举措,国务院及各省级政府也曾多次发文,要求财税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配套建设的政策支持工作。一个本是利国利民的举措,很遗憾在各种因素交织下,某地还是产生了纳税争议。2021年5月间,我作为税务律师,接受了某企业有关土地增值税纳税争议的法律咨询,彼时某市级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已经维持了某市某区税务局作出的原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决定。受托作为代理人,我为企业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供了法律服务,只是判决结果很遗憾,2022年5月9日,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纳税人有关撤销原征税决定以及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2022年8月2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尽管司法判决已生效,但由于涉案文书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为避免对税企两方当事人产生影响,本文对当事人及司法机关均作脱敏隐名处理,仅就案件争议事项以及司法判决相关意见作如实分析。一、本案核心争议点涉及廉租房及人防地下车位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中,将无偿配廉租房并移交给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行为,依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视同销售确认1.07亿元其他收入,同时将该1.07亿元收入作为...
2022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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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每年春节,为了避开春运高峰,方便员工春节返乡返岗,许多用人单位会非常人性化地主动延长春节假期。但这个超过法定假期的假是什么性质呢?很多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春节用人单位安排多休的假是年假吗”,似乎这本来的好事变成了麻烦事。下文就结合两个案例来说说这个春节多休的假到底是个什么性质。一、实务案例◆案例1:用人单位未明确多休假性质—无法认定为年假(参见(2021)京01民终7576号判决书)李女士于2015年6月2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的劳动合同书,2016年6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6月23日延续至2021年6月22日。2020年2月17日,该科技公司以李女士在其哺乳期已过的情况下,不同意调岗调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历经劳动仲裁及两级法院审理。双方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超过春节法定假期的假是否是年假?对此争议部分,双方确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李女士应休年假天数为10天。公司主张其在春节期间同意安排李女士休年假,并提供了2018年至2020年元旦、春节放假通知。李女士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主张系公司安排的正常假期,并非年假休,且放假通知未明确显示放假期间包含年休假假期。一审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未能就其已经安排李女士年休假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2022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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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不乏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发出录用通知书,但又由于种种原因取消录用通知书的情况。而这种取消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势必会给劳动者造成一定损失,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下文通过两个案例对此作一粗浅分析。一、实务案例◆案例1:参见(2021)京01民终9746号判决书2020年11月18日,A公司向吴先生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通过了公司面试,附件是《录用通知书》及《入职信息登记表》。其中《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并明确“1、本通知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1)公司将对您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被证明您存在与所提供材料不符合的重大问题的,您自愿接受公司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2)您提交给公司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3)您已终止或解除与其他任何雇主的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8日吴先生回复电子邮件称“确认入职”。后因背景调查事宜,双方发生摩擦,A公司取消录用,因此引发争议。吴先生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共计2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在磋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劳动者的信赖利益,自觉避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本案中,其一,A公司已向吴先生发送《录用通知书》,对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报到时间等进行明确,吴先生收到该通知后表示...
2022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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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视频平台上出现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视频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例外规则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以上例外规定即避风港原则的体现,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满足以上条件,可援引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去,避风港原则常被简化为“通知——删除”义务,即平台只要能够证明其在收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对侵权内容进行了删除,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视频流量暴涨、视频经济繁荣的今天,平台主体与平台内视频的权属关系越来越复杂,平台主体面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诉请已...
2022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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