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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按照比例配建廉租房等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键之举。针对此举措,国务院及各省级政府也曾多次发文,要求财税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配套建设的政策支持工作。一个本是利国利民的举措,很遗憾在各种因素交织下,某地还是产生了纳税争议。2021年5月间,我作为税务律师,接受了某企业有关土地增值税纳税争议的法律咨询,彼时某市级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已经维持了某市某区税务局作出的原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决定。受托作为代理人,我为企业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供了法律服务,只是判决结果很遗憾,2022年5月9日,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纳税人有关撤销原征税决定以及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2022年8月2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尽管司法判决已生效,但由于涉案文书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为避免对税企两方当事人产生影响,本文对当事人及司法机关均作脱敏隐名处理,仅就案件争议事项以及司法判决相关意见作如实分析。一、本案核心争议点涉及廉租房及人防地下车位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中,将无偿配廉租房并移交给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行为,依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视同销售确认1.07亿元其他收入,同时将该1.07亿元收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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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每年春节,为了避开春运高峰,方便员工春节返乡返岗,许多用人单位会非常人性化地主动延长春节假期。但这个超过法定假期的假是什么性质呢?很多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春节用人单位安排多休的假是年假吗”,似乎这本来的好事变成了麻烦事。下文就结合两个案例来说说这个春节多休的假到底是个什么性质。一、实务案例◆案例1:用人单位未明确多休假性质—无法认定为年假(参见(2021)京01民终7576号判决书)李女士于2015年6月2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的劳动合同书,2016年6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6月23日延续至2021年6月22日。2020年2月17日,该科技公司以李女士在其哺乳期已过的情况下,不同意调岗调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历经劳动仲裁及两级法院审理。双方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超过春节法定假期的假是否是年假?对此争议部分,双方确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李女士应休年假天数为10天。公司主张其在春节期间同意安排李女士休年假,并提供了2018年至2020年元旦、春节放假通知。李女士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主张系公司安排的正常假期,并非年假休,且放假通知未明确显示放假期间包含年休假假期。一审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未能就其已经安排李女士年休假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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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不乏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发出录用通知书,但又由于种种原因取消录用通知书的情况。而这种取消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势必会给劳动者造成一定损失,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下文通过两个案例对此作一粗浅分析。一、实务案例◆案例1:参见(2021)京01民终9746号判决书2020年11月18日,A公司向吴先生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通过了公司面试,附件是《录用通知书》及《入职信息登记表》。其中《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并明确“1、本通知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1)公司将对您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被证明您存在与所提供材料不符合的重大问题的,您自愿接受公司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2)您提交给公司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3)您已终止或解除与其他任何雇主的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8日吴先生回复电子邮件称“确认入职”。后因背景调查事宜,双方发生摩擦,A公司取消录用,因此引发争议。吴先生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共计2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在磋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劳动者的信赖利益,自觉避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本案中,其一,A公司已向吴先生发送《录用通知书》,对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报到时间等进行明确,吴先生收到该通知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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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涟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视频平台上出现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视频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例外规则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以上例外规定即避风港原则的体现,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满足以上条件,可援引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去,避风港原则常被简化为“通知——删除”义务,即平台只要能够证明其在收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对侵权内容进行了删除,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视频流量暴涨、视频经济繁荣的今天,平台主体与平台内视频的权属关系越来越复杂,平台主体面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诉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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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春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1号案例的启示引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近日公布了第(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1号案例,其中强调对于技术特征的解释,应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的整体理解予以解释,不仅要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还要结合发明目的,考虑采用该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不仅在侵权判断方面值得深入讨论分析,对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上也提供了启示。涉案专利:为了避免人们把U盘遗忘在插入电子设备上,盈和公司提出了一种新的记事本产品,他用带磁片的U盘作为记事本的鼻带的磁性锁扣,通过U盘与封面上的磁片或金属片的磁性连接实现只有U盘存在时才能将记事本的鼻带磁性锁止在记事本封面上,从而避免了遗忘U盘。盈和公司对该产品获得了第201420626802.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图1) 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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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巴特【基本案情】2019年2月27日,借款人杜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出借人容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约定利率。容某同意并通过手机银行向杜某转出全部借款。杜某向容某出具了借条和收据。不久,容某因犯罪被羁押。容某通过律师转告其妻子李某,让李某将杜某出具的借条和收据交给受托人陈某,委托陈某向杜某催收借款本息。杜某经陈某催收后,于同年3月27日向陈某偿还一个月利息,4月27日再向陈某转款,还清全部本息,并收回借条和收据。因受托人陈某并未将其收到的、杜某偿还的借款本息转交给容某或其妻子,容某出狱后,仅凭其银行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杜某和陈某向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案情分析】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杜某,倍感委屈:自己明明按照约定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却在本案中依然是被告主体;既然是被告,自己是不是会有判决偿还借款本息的风险?在杜某向代理律师陈述了借款及还款的前因后果后,代理律师做了如下分析:1、原告可以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只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本案中,虽然出借人容某已没有借条和收据,但是当时其是通过手机银行向借款人杜某转出借款,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当然会显示交易双方为容某和杜某,容某和杜某之间就形成了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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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不仅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动力,也是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实现司法导向作用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应按照上述规定“依次计算”还是权利人可“选择计算”,实践中一直都有不同的解读。严格适用“依次计算”的计算方式,可能会使权利人陷入赔偿数额不及侵权所得的尴尬境地。笔者近期遇到一个案件,侵权人在与权利人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侵权产品存在商品质量问题,侵权人且获益较大。 此类案件中,商标侵权行为事实清楚,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计算上却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侵权商品实际上并不是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并未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削弱了注册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不正当利用权利人商标的市场声誉。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实际经济损失明显小于侵权人的获利。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判赔有违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填平原则。严格按照“依次计算”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权利人所获赔偿要小于侵权人获利。 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方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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